北京市东城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7 00:00:00 编辑:嘉辉 手机版

  为进一步深化东城区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东城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东城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城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审范围,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凡符合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具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相关内容,最终汇总形成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遵循部门预算的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四条 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具体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待部门预算提交区人大审议后,政府采购预算随之确定。

  采购人在年度综合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经批准追加、追减预算,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财政部门应同时追加、追减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东城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前公布。集中采购目录按照东城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限额标准由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和东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予以明示。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项目,分项目、类别填报,含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二)采购目录。政府采购实行目录管理。采购人依据东城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填写具体品目。

  (三)采购形式。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填报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填报分散采购。

  (四)采购方式。分为公开(邀请)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

  (五)资金支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非财政直接支付。

  (六)项目实施时间。指采购人预计实施该采购项目的时间。

  (七)规格要求。指采购项目中货物类的具体品牌、型号。

  工程、服务类项目有具体规格标准的,要明确填制。

  (八)数量、单价、总价。货物类填写数量、单价,工程、服务类不填写数量、单价。整体项目中应明确具体项目和数量。

  (九)资金来源。指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渠道。政府采购资金是采购人进行采购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七条 采购人根据区财政局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在填报项目申报书时,应按照东城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和限额标准详细列示政府采购预算项目。

  第八条 区财政局对部门预算中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依据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形式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采购项目是否齐全等。

  (二)内容审核:项目资金来源是否清楚,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审工作按照当年部门预算编审工作的具体要求及编审程序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十条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采购项目发生终止、撤消、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进行采购时,通过区财政专网进行申报。区财政局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实际采购需要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进行采购时,通过区财政专网进行申报。区财政局对下述内容进行审核后,方可实施采购。

  (一)采购项目的可行性;

  (二)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

  (三)采购项目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和《东城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东政发[2007]6号)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财政直接支付范围为:

  (一)品目:新购公务用车及保险;以协议定点采购方式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办公家具、空调设备等采购项目。

  (二)额度:采购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符合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 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集中核算,统一支付。其中:政府公务用车及保险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按照《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政府采购规程》(东财采购[2006]76号)执行。其它政府采购项目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按照《东城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试行)》(东财国库[2006]127号)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实际采购计划执行,采购项目结束后,节约的财政性资金由区财政收回,统一安排。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预算项目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区财政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区财政局印发的《东城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试行办法》(东财采购[2006]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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