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7 00:00:00 编辑:嘉辉 手机版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市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审核、批复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照市财政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各部门(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管理级次编报。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按预算级次将政府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项目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采购数量、配备标准、采购类型、技术参数及配置需求、参考单价内容,资产配置是否符合市里有关规定。市财政局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市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年度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由市财政局在批复年度预算时一并批复各部门(单位)。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调整按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第五、六条办理。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部门(单位)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

  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尚未批复前,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属基本支出预算或经常性专项预算安排的项目,经市财政局确认预下达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可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先实施采购活动,待预算批准后,再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手续。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出现结余资金,应相应核减政府采购预算,结余资金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可调整用于部门或单位其他新增项目。已办理政府采购确认书超过两年但未实施采购的,其对应的采购预算资金将视同结余资金,由财政收回平衡预算。

  第十条 结余资金需调整用于新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办理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列报本部门、单位支出,并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做好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尤其要建立健全部门与所属单位的有关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审核、下达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等制度,切实加强与市财政局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管理上的协调与衔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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