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
2002年3月1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供应商的条件;
(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省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分级审批公布制度。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或委托办理采购活动,参加评标,与中标供应商订立合同,负责货物验收。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方式,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由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九条 招标采购可以由采购人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中介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按照招标投标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条 纳入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招标采购:
(一)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物品;
(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
(三)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中所需的适宜招标采购的设备;
(四)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定点服务采购。市、县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高于省级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金额标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下达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专项拨款和政府性贷款,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省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急需的采购;
(三)只有唯一的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际招标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方或赠款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