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贵港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暂行管理办法》(贵财采〔2008〕14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贵港市财政局办公室
贵港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贵港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市本级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在编报本部门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支出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和服务,单独编报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年度预算。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当年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和发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编报。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遵循的原则:
(一)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同步编制、统一批复的原则。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必须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批复;
(二)预算项目具体化原则。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及执行必须细化到项目,具体项目分类按照当年下发的《贵港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违反规定挪作他用;
(四)不指定货物品牌的原则。采购人采购的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产品性能及技术要求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一般不得指定品牌。国内品牌能够满足需要而且质量优价格低,必须优先购买国内品牌。
(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国库统一支付采购资金的原则。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实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凭相关采购文件及验收单向市财政局(国库科)提出委托付款申请,由市财政局(国库科)直接向供应商办理资金拨付货款。
第五条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方法:(一)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当年部门预算中的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对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编制,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并按照规定的类别进行分类排序。同时要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作为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组成部分。所编制的计划要详细列出具体实施采购的时间及相关要求。(二)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层层汇总编报,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将汇总后的政府采购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预算科)。市财政局(采购科)负责督导、归集、汇编市级各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市财政局(业务科)负责审核市级各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执行情况。
第六条 预算执行中,如因中央、自治区及市本级下达专项追加资金,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内项目的,由采购部门(单位)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业务科)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七条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暂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但应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采购科)。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程序。
(一)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向市财政局(采购科)报送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由市财政局(业务科)审核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情况,并提出是否同意采购意见。
(二)市财政局(采购科)分类汇总并确定采购方式后,将同类采购项目下达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采购项目详细技术、规格等要求送代理机构,以便按计划实行统一集中采购。
(三)采购代理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政府采购科审核后组织采购。
(四)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招投标会,组织供应商投标。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推选出预中标供应商。
(五)采购代理机构将预中标供应商报政府采购科,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公告期满无异议,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采购人于合同签定后7日内,报政府采购科备案。
(七)采购代理机构将招标公告、招标书、评标办法分阶段报政府采购科备案,并做好各类文件档案的管理。
(八)采购人或经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必要时应邀请质量技术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属行业管理的专业项目的验收,必须经相应行业管理部门验收。
第九条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支付程序;
(一)采购人申请: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商品验收合格后,向市财政局(国库科)提出供应商“拨付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协议采购除外);
2、政府采购合同;
3、政府采购商品验收报告;
4、供应商开出的正式发票。
(二)财政部门审核、支付资金:国库科对采购人提交的以上资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拨付意见后,把政府采购资金直接向供应商划拨价款;
第十条 采购资金属于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人凭政府采购合同等采购资料直接与供应商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应编未编、未按规定时间内上报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单位),市财政局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外,并一律暂停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