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7-03-17 00:00:00 编辑:嘉辉 手机版

  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自2013年3月10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部、省和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我市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项目预算超过政府集中采购限额(货物200万元、工程80万元、服务50万元)的,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项目预算未超过政府集中采购限额的,可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也可由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五条沈阳政府采购网(www.ccgp-shenyang.gov.cn)是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和发布公告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和查处违法行为;审核政府采购项目立项,下达政府采购资金指标;确认车辆购置项目和公务车车辆编制审核及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第七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上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论证上报采购项目,签订委托采购协议,编制审核招标(采购)文件,当采购资金需财政和采购人配比支付时需进行合同金额分项确认,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拨付采购资金,报送政府采购统计报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协助市财政局处理投诉。

  第八条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编制上报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计划、项目,管理项目执行情况,报送本部门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第九条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负责接受项目委托并按项目委托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抽取、使用评审专家,并对评审专家进行日常考核,组织开、评标,介绍采购项目情况,编制和发布结果公告,发放中标通知书,组织签订采购合同,根据采购人委托参与合同验收,保存采购文件档案,按规定受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等。

  第三章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十条政府采购预算不单独编制。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同步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同步做好政府采购计划前期准备工作,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市财政局将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正式下达至采购人。追加采购预算按追加预算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采购计划报审和下达。

  (一)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后20日内,采购人应当上报年度全部采购计划,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人可以对供应商资格、资信、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但不得有歧视性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二)采购人上报采购计划后,市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完成采购计划审核;主管部门上报采购计划后,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完成采购计划审核。

  (三)政府采购计划全部审核后,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汇总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印发后,市财政局应当将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采购人。

  第十二条对满足下列条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经市财政局审核,可在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前上报采购计划并实施采购。

  (一)经常性项目中具有采购连续性的项目。

  (二)市政府批准的追加采购项目。

  (三)财政资金已落实,市政府对相关事项有明确意见的项目。

  第四章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采购项目报审。

  (一)项目申报。

  采购项目实施时,采购人上报《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审核表》(附件1)并相应附工程预算审核文件、市电子政务办审核文件和进口产品论证等相关要件,经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项目信息需明确品目分类、产品名称、技术规格、商务要求、支付主体、支付形式、评分方法、中标供应商的确定方法、售后服务要求等。技术参数中禁带品牌、型号,禁购奢侈品。

  (二)项目审核。

  1.采购人报送《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审核表》后,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完成项目立项审核,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经办人、主管处长和主管局长对纸质件审核以及经办人和主管处长网上审核。

  2.报送车辆购置项目申请后,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完成公务车车辆编制网上审核。

  3.设定当年预算项目市财政局网上审核截止时间,公开招标项目为每年10月15日;非公开招标项目为每年10月31日。

  第十四条采购方式及变更。

  (一)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采购方式变更。需变更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申请填写《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核表》(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报市财政局依法审核。

  第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变更。需变更采购代理机构的,由采购人申请填写《沈阳市市直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变更审核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报市财政局依法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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