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28 00:00:00 编辑:嘉辉 手机版

  现将《贵港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贵财采〔2008〕15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贵港市财政局办公室

  贵港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秩序,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政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诚信管理制度。

  第三条 供应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投标诚信、价格诚信、合同诚信、履约诚信、服务诚信、投诉诚信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诚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中标合同的;

  (八)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非法分包他人的;

  (九)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十一)无不可抗力因素,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态度恶劣的;

  (十二)与采购人串通,对尚未履约完毕的采购项目出具虚假验收单的;

  (十三)与采购人串通或接受采购人要求,在履约合同中通过减少货物数量,降低配置、技术要求、质量和服务标准等,而仍按原合同的数量、配置、技术要求、质量、服务标准等虚假验收的;

  (十四)向采购人提供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工程和服务的,或销售伪劣、冒牌、走私货物的,或擅自降低中标货物配置、技术指标等级或质量等级更换品牌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五)恶意投诉的:

  1、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十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六条 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信息来源渠道:

  (一)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对的投标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检举报告;

  (二)采购人在中标供应商履约或售后服务过程中,对其不诚信行为检举报告;

  (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四)其他供应商的质疑或投诉;

  (五)监察、审计、监督部门的信息反馈;

  (六)其他信息来源。

  第七条 供应商有第五条第1至第6款所列不诚信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并在贵港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有第五条第7款至第10款所列不诚信行为之一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供应商有第五条第11款第12款所列不诚信行为之一的,除由财政部门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外,将其列入不良行记录名单,累计次数达3次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供应商有第五条第13款、14款不诚信行为的,除由财政部门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外,还责令其3日内退货或更换,严格履行中标合同,同时予以通报。

  供应商有第五条第15款不诚信行为的,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财政部门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资料库,定期将违反诚信制度的供应商处理情况在贵港市政府采购信息网公布,对禁止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其政府采购投(竞)标报名。

  第十条 本制度由贵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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