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为了加强我国与国际上各国的政治、经济交往与合作,决定由政府投资在某市修建一个高标准、高质量、供国际高层人员集会活动的国际会议中心。该工程项目位于该市环境幽雅、风景优美的地区。该工程项目已通过招标确定由某承包公司A总承包并签订了施工合同,还与监理公司B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监理机构在该工程项目实施中遇到了以下几种情况。
1、该地区地质情况不良,且极为复杂多变,施工可能十分困难,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总承包商决定将基础工程施工发包给一个专业基础工程公司C.
2、整个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极高,建设单位要求监理机构要把住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进场的质量关。
3、建设单位还要求监理机构对于主要的工程施工,无论是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还是精美的装饰工程,都要求严格把好每一道工序施工质量关,要达到合同规定的高标准和高的质量保证率。
4、建设单位要求必须确保所使用的混凝土拌合料、砂浆材料和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及承重焊缝的强度达到质量要求的标准。
5、在修建沟通该会议中心与该市市区和主干高速公路相衔接的高速公路支线的初期,监理工程师发现发包该路基工程的施工队填筑路基的质量没有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监理工程师指令暂停施工,并要求返工重做。但是,承包方对此拖延,拒不进行返工,并通过有关方面“劝说”监理方同意不进行返工,双方坚持不下持续很久,影响了工程正常进展。
6、在进行某层钢筋混凝土楼板浇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土建监理工程师得悉该层楼板钢筋施工虽已经过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签证,但其中设计预埋的电气暗管却未通知电气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此时混凝土已浇筑了全部工程量的五分之一。
问题:
1、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手段主要有哪几方面?
2、针对上述几种情况,你认为监理工程师应当分别运用什么手段以保证质量?请逐次作出回答。
3、为了确保作业质量,在出现什么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参考答案:
1、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通过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等手段进行控制;
(2)通过下达指令文件和一般管理文书的手段进行控制(一般是以通知的方式下达);
(3)通过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的手段进行控制(包括旁站监督、巡视检查和平等检验);
(4)通过规定质量监控工作程序,要求按规定的程序工作和活动;
(5)利用支付控制权的手段进行控制。
2、针对题示所提出的6种情况,监理工程师应采用以下手段进行控制(逐项对应解答)。
(1)首先通过审核分包商的资质证明文件控制分包商的资质(审核文件、报告的手段);然后通过审查总包商提交的施工方案(实际为分包商提出的基础施工方案)控制基础施工技术,以保证基础施工质量。
(2)保证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可采取以下手段:
①通过审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试验报告等文件、报表、报告进行控制;
②通过平行检验方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控制。
(3)通过规定质量监控程序严把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关;通过现场巡视及旁站监督严把施工过程关
(4)通过旁站监督和见证取样控制混凝土拌合料、砂浆及承重结构质量。
(5)通过下达暂停施工的指令中止不合格填方继续扩大;通过停止支付工程款的手段促使承包方返工。
(6)通过下达暂停施工的指令的手段,防止质量问题恶化与扩大;通过下达质量通知单进行调查、检查,提出处理意见;通过审查与批准处理方案,下达返工或整改的指令,进行质量控制。
3、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承包方未能扭转异常情况者;
(2)隐蔽工程未依法检验确认合格,擅自封闭者;
(3)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不作处理,或如不停工,质量情况可能继续发展;
(4)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
(5)未经合法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6)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未经检查认可,或检查认为不合格的进入现场并使用;
(7)擅自使用未经监理方审查认可或资质不合格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案例二
背景材料:
某工程由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部分组成,业主与某建筑公司和某安装公司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土建工程包括桩基础,土建承包商将桩基础部分分包给某基础工程公司。桩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共计 1200 根,每根的混凝土量 0.8m3,承包商对此所报单价为 500 元/ m3,预制桩由甲方供应,每根价格为 350 元/根。桩基础按施工进度计划规定从 7 月 10 日开工至 7 月 20 日结束。在桩基础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方供应的预制桩不及时,使桩基础 7 月 13 日才开工,7 月 13 日至 18 日基础公司的打桩设备出现故障,7月 19 日至 22 日出现了属于不可抗力的恶劣天气无法施工。合同约定:业主违约一天应补偿承包方 5000 元;承包方违约一天应罚款 5000 元。
问题:
1、在上述工程拖延中,哪些属于不可原谅的拖期?哪些属于可原谅而不予补偿费用的拖期?哪个属于可原谅但给予补偿费用的拖期?
2、桩基部分的价格为多少?承包方此项应得款为多少?
3、土建承包商应获得的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各为多少?
4、设备承包商的损失由谁负责承担?应补偿的工期和费用为多少?
参考答案:
1、从 7 月 10 日至 12 日共 3 天,属于不可原谅且补偿费用的拖期(业主原因);
从7 月 13 日至 18 日共 6 天,属于不可原谅的拖期(分包商原因);
从7月 19 日至 22 日共 4天,属于不可原谅但不予补偿费用的拖期(不可抗力原因)。
2、(1)桩基部分价格=122×0.8×500=48 万元。
(2)承包方此项应得款:
① 可原谅且给予补偿费用的拖期为 3 天,应给承包商补偿 3×5000=1.5 万元;
② 不可原谅的拖期共 6 天,对承包商罚款 6×5000=3.0 万元;
③ 承包商此项应得款=48-(1200×350/10000)+1.5-3.0=4.5 万元;
3、(1)土建承包商应获得的工期补偿为 3+4=7 天
(2)土建承包商应获得费用补偿为 3×5000-65000=-15000 元,即应扣款 1.5 万元。
4、(1)设备安装承包商的损失应由业主负责承担。因为设备安装承包商与业主有合同关系,而土建承包商与设备安装承包商无合同关系。
(2)设备安装承包商应获工期为 3+6+5=13 天。
(3)设备安装承包商应获费用补偿为 13×5000=6.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