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建设项目由3个独立的单项工程构成,由某总承包商负责该建设项目的施工。该项目属于房屋建筑工程,某监理单位具有公路工程的乙级资质,经业主同意,承接了该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总承包商将A单项工程中的桩基础、B单项工程中的高级装修、C单项工程中的幕墙分包了出去,在监理过程中,该监理单位借用了其他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因为这个监理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的资质。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开始前确定了目标的控制基本环节工作,确定采用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关内容如下:
(1)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监理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改;
(2)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监理人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3)监理人选择工程总承包人;
(4)监理人选择工程分包人;
(5)监理人应承担一部分对承包人的误期罚款;
(6)监理人可自主地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及复工令;
(7)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8)业主责任的延期,监理人的合同责任期相应延长;承包人责任的延期,监理人的合同责任期不延长。
[问题]
1.监理单位违反了哪项经营活动准则?
2.工程分包应履行哪些程序?
3.请制订目标控制的基本环节?
4.请改正监理合同的错误之处。
[参考答案]
1.监理单位违反了“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作为监理单位,要依法经营,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该监理单位具有公路工程的监理资质 而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理资质,超越了经营范围,违反了“守法”准则;该监理单位借用其他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违反了“诚信”准则。
2.工程分包应履行的程序包括:①总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说明要分包的事项;②由总承包商选择分包商,工程师审查批准;③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3.目标控制的基本环节包括:投入;转换;反馈;对比;纠偏。
4.监理合同的错误之处:
(1)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监理人无权要求设计人更改,而只能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2)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监理人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3)监理人无权选择工程总承包人,而只能提出建议;工程总承包人应由业主选定。
(4)监理人无权选择分包人,分包人应由总承包人选择,但应经监理人确认;
(5)监理单位不应承担业主对承包人的误期罚款,因为监理人不对承包人因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承担责任;
(6)监理单位应在取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及复工令;
(7)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不是全部按照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8)业主责任的延期,监理人的合同责任期相应延长;承包人责任的延期,监理人的合同责任期也相应延长。
案例二
某建设单位投资拟建设一工业项目。项目立项被批准后,业主委托一家监理公司对工程的实施阶段进行监理。在拟订设计方案竞赛、设计招标和设计过程各阶段的监理任务时,业主提出了初步的委托意见,其部分内容如下:
(1)编制设计方案竞赛文件;
(2)发布设计竞赛公告;
(3)对参加竞赛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对参赛设计方案的评审;
(5)决定工程设计方案;
(6)编制设计招标文件;
(7)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8)协助业主选择设计单位;
(9)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10)工程设计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问题] 上述10项内容有几项不妥?对上述内容应提出哪些修改建议?
[参考答案]
1.第5条不妥。因“决定工程设计方案”关系到项目的功能、投资和最终效益,对工程项目影响重大,故设计方案的最终确定应由业主决定。但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推荐意见,供业主决策。因此,监理单位在与业主进行合同委托内容磋商时,应向业主讲明此事关系投资方切身利益、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必须由业主决策。
2.第9条不妥。工程设计合同应由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业主作为设计合同当事人一方,承担合同中相应的责、权、利,监理工程师无法代替。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设计招标,协助业主择优选择设计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协助业主起草设计委托合同,但不能替代业主签订设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