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条件的管理是监理工程师的一个重要考点,yjbys小编下面为你整理了相关的考试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
1、合同文件的组成 (1)合同协议书;(2)中标函: (3)投标函; (4)合同专用条件; (5)合同通用条件; (6)规范:(7)图纸; (8)资料表以及其他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2、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期限的概念
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在合同条件中用“竣工时间”的概念,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 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 顺延工期之和。
2)施工期
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 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
3)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 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4)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
3、合同价格
最终结算的合同价可能与中标函中注明的接受的合同款额不一定相等,究其原因,涉及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
1)合同类型特点
《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的承包方式。单价合同的支付原则是,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的单价,结算该部分工作的工程款。
2)可调价合同
调价款没有包含在中标价格内,仅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调价原则和调价费用的计算方 法。
3)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事件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业主的行为或他应承担风险责任的事件发生后,导致承包商增加施工成本,合同相应条款都规定应对承包商受到的实际损害给予补偿。
4)承包商的质量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商没有完全地或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凭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内扣减该部分给业主带来损失的款额。
(1)不合格材料和工程的重复检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2)承包商没有改正忽视质量的错误行为。
(3)折价接收部分有缺陷工程。
5)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
(1)因承包商责任的延误竣工罚款。
(2)提前竣工。可能得到竣工奖。
6)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暂列金额
某些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包括有“暂列金额”款项,尽管这笔款额计入在合同价格内, 但其使用却归工程师控制。
4、指定分包商
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
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90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2)指定分包商的特点
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般分包商则有承包商选择。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在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须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
(4)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 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 定分包商。对于一般分包商则无此类规定,业主和工程师不介人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
(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 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指定分包商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 赔或诉讼不承担责任。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业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 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5、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1)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
(1)提交工程师决定。
(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
(3)双方协商。任何一方对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或裁决委员会在 84 天内没能作出裁决,在此期限后的 28天内应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 56 天才开始审理,这一时间要求双方尽力以友好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4)仲裁。如果双方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只能在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最终解决。
2.争端裁决委员会
(1)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成。签订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裁决委员会。
(2)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性质。属于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但其性质则属于个人委托。
(3)工作。由于裁决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合同争议,因此不同于工程师需要常驻工 地。
(4)报酬。付给委员的酬金分为月聘请费和日酬金两部分,由业主与承包商平均负担。
二)风险责任的划分
通用条件内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 28 天定义为“基准日”作为业主与承包商划分合同风险的时间点。在此日期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事 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实际影响给予补偿;若业主获得好处,也应取得相应的利益。
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义务
1.合同条件规定的业主风险
(1)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2)工程所在国内发生的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3)不属于承包商施工原因造成的爆炸、核废料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
(4)超音速或亚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压力波;
(5)暴乱、骚乱或混乱,但不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员因执行合同而引起的行为;
(6)因业主在合同规定以外,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损失 或损害;
(7)业主提供的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
(8)一个有经验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作用。
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范围。承包商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人 为干扰、招标文件和图纸均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污染物的影响、招标文件未提供或与提 供资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质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2)承包商及时发出通知。
(3)工程师与承包商进行协商并作出决定。判定原则是:
1)承包商在多大程度上对该外界条件不可预见。事件的原因可能属于业主风险或有经验 的承包商应该合理预见,也可能双方都应负有一定责任,工程师应合理划分责任或责任限度。
2)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影响程度,评定损害或损失的额度。
3)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或决定补偿之前,还应审查是否在工程类似部分(如有时)上 出现过其他外界条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时合理预见的物质条件更为有利的情况
4)但由于工程类似部分遇到的所有外界有利条件而作为对已支付工程款的调整结果不 应导致合同价格的减少,即如果承包商不依据“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提出索赔时,不考虑 类似情况下有利条件承包商所得到的好处,另外对有利部分的扣减不应超过对不利补偿的金额。
3.其他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
(1)外币支付部分由于汇率变化的影响。
(2)法令、政策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