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件的施工管理

发布时间:2017-04-14 00:00:00 编辑:嘉辉 手机版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管理

  1.预付款

  (1)动员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数额由承包商在投标书内确认。承包商需首先将银行 出具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交给业主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 21 天内签发“预付款支付 证书”,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外币比例支付预付款。

  (2)动员预付款的扣还。

  1)起扣。自承包商获得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和保留金的扣减)达 到合同总价(减去暂列金额)10%那个月起扣。

  2)每次支付时的扣减额度。本月证书中承包商应获得的合同款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 留金的扣减)中扣除 25%作为预付款的偿还,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即:

  每次扣还金额=(本次支付证书中承包商应获得的款额一本次应扣的保留金)× 25%

  2.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款预付 (1)承包商申请支付材料预付款支付条件。

  1)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2)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商和工程师共同验点入库;

  3)承包商按要求提交了订货单、收据价格证明文件(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

  (2)工程师核查提交的证明材料。

  (3)预付材料款的扣还。当已预付款项的材料或设备用于永久工程,构成永久工程合同 价格的一部分后,在计量工程量的承包商应得款内扣除预付的款项,扣除金额与预付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

  3.业主的资金安排

  (1)承包商根据施工计划向业主提供不具约束力的各阶段资金需求计划。

  1)接到工程开工通知的 28 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每一个总价承包项目的价格分 解建议表;

  2)第一份资金需求估价单应在开工日后 42天之内提交;

  3)根据施工的实际进展,承包商应按季度提交修正的估价单,直到工程的接收证书已 经颁发为止。

  (2)业主应按照承包商的实施计划做好资金安排。通用条件规定:

  1)接到承包商的请求后,应在 28 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作出了资金安排,并 将一直坚持实施这种安排。此安排能够使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照当时的估算 值)的款额。

  2)如果业主欲对其资金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提供详细资 料。

  (3)业主未能按照资金安排计划和支付的规定执行,承包商可在提前21天以上通知业主, 将要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

  4.保留金

  (1) 保留金的约定。承包商在投标书附录中按招标文件提供的信息和要求确认了每次扣留保留金的百分比和保留金限额。

  (2)每次中期支付时扣除的保留金。从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始,用该月承包商完成合 格工程应得款加上因后续法规政策变化的调整和市场价格浮动变化的调价款为基数,乘以合 同约定保留金的百分比作为本次支付时应扣留的保留金。逐月累计扣到合同约定的保留金 最高限额为止。

  (3)保留金的返还。扣留承包商的保留金分两次返还:

  1)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返还:

  a.颁发了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时,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商。 b.如果颁发的接收证书只是限于一个区段或工程的一部分, 

  2)保修期满颁发履约证书后将剩余保留金返还:

  a.整个合同的缺陷通知期满,返还剩余的保留金。

  b.如果颁发的履约证书只限于一个区段,则在这个区段的缺陷通知期满后,并不全部返 还该部分剩余的保留金:  

  5.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

  对于施工期较长的合同,为了合理分担市场价格浮动变化对施工成本影响的风险,在合 同内要约定调价的方法。通用条件内规定为公式法调价

  (1)调价公式:

  (2)延误竣工。

  1)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的延误。工程竣工前每一次支付时,调价公式继续有效。

  2)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的延误。在后续支付时,分别计算应竣工日和实际支付日的调价款,经过对比后按照对业主有利的原则执行。

  6.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

  (1)工程量计量。每次支付工程月进度款前,均需通过测量来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以计量值作为支付依据。

  (2)承包商提供报表。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包括变更);

  2)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3)作为保留金扣减的任何款额;

  4)预付款的支付(分期支付的预付款)和扣还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5)承包商采购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应预付和扣减款额;

  6)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包括索赔、争端裁决和仲裁),应付的任何其他应增加和扣减 的款额;

  7)对所有以前的支付证书中证明的款额的扣除或减少(对已付款支付证书的修正)。

  (3)工程师签证。工程师可以不签发证书或扣减承包商报表中部分金额的情况包括:

  1)合同内约定有工程师签证的最小金额时,本月应签发的金额小于签证的最小金额,工 程师不出具月进度款的支付证书。本月应付款接转下月,超过最小签证金额后一并支付。

  2)承包商提供的货物或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可扣发修正或重置相应的费用, 直至修整或重置工作完成后再支付;

  3)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规定进行工作或履行义务,并且工程师已经通知了承包商,则可 以扣留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直至工作或义务履行为止。

  (4)业主支付

  业主的付款时间不应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56 天。如果逾期支付将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延期付款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加 3%计算。

  四)竣工检验和移交工程

  1.竣工检验

  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所需报送的资料后,应提前 21 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此日后已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指示在该日期后 14 天内的某日 进行。

  2.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通过竣工检验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 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

  3.特殊情况下的证书颁发程序

  (1)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并确认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

  (2)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验。

  (二)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1.重新检验

  2.重复检验仍未能通过

  当整个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按重新检验条款规定所进行的重复竣工检验时,工程师 应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1)指示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2)如果由于该工程缺陷致使业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 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包括:

  1)业主为整个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融资费用;

  2)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和将永久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3)颁发一份接收证书(如果业主同意的话),折价接收该部分工程。

  五)履约证书

  履约证书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因此该证书颁发后工程师 就无权再指示承包商进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办理最终结算手续。

  缺陷通知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或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 延长缺陷通知期推迟颁发证书,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应超过竣工日后的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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