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型考点
这类题应该说还是很容易解决的,这需要考生具有一些相关的知识,根据这些相关的知识基本就可以解决问题。
例1.建筑工程开工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 施工单位
B 建设单位
C 监理单位
D 设计单位
这是很典型的主体型考点。而且对于某些建设行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来完成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对于这样的知识点,掌握起来并不难,我们就记住一点,施工单位的任务就是施工、设计单位的任务就是设计,至于其他外部的事情基本都是由建设单位去完成的。掌握了这个主导思想就不难处理这类题目了。
例2.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是( )。
A 施工单位
B 建设单位
C 监理单位
D 设计单位
此题的正确答案是B.与之相关的知识点有: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从这两句话中,我们就看到了“编制”与“组织编制”的单位是不同的。“编制”单位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而“组织编制”单位则是建设单位。这一点,也符合我们刚才的结论,即建设单位负责全面的工作,而其他相应的单位紧紧负责具体的操作。
分类型考点
例1.代理的种类包括(cde)
(a)表见代理
(b)无权代理
(c)委托代理
(d)法定代理
(e)指定代理
这种分类属于非常直接的分类方式。因为这是书上的原文直接做成的题目。对于这样的题目,考生只能依靠记忆将书上的分类记住正确作出选择。不过,好在这样的分类在书上并不多,主要的只有四五个知识点,记住就行了。
例2.由于业主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的约定,承包商提出终止合同关系。这种终止属于(bcd)
(a)自然终止
(b)协议终止
(c)违约终止
(d)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法律关系的终止
(e)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法律关系的中止
这个例子属于一种变形的分类。虽然主要也是考察考生对分类的知识点是否掌握,但是它却更侧重考察考生是否真正理解了这个分类的本质,这就有一些难度了。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对于c、d两个选项,相信很多同学都能选出来,但是对于b项恐怕就有一些难度了。为什么哪?因为有的同学可能会认为,这个案例既然属于违约终止了,就不能再属于别的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就像我们把人作分类一样,按照性别人,你是男人;按照年龄分,你是中年人;按照国籍分,你是中国人。这个分类矛盾吗?你是男人就不能是中国人了吗?显然不是。合同中约定的业主应该按时支付工程款,如果不支付,则承包商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个条件是约定好的,直接写入合同中来的,所以也属于“协议”终止。另外我们可以参见《考试用书》第83页的约定解除合同部分: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法定解解。
约定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而不是单方行使解除权。
②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合同成立之后,全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情形出现后享有解除权,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从上面这个对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就是约定解除,也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协议解除。
关系型考点
这种考点很有一定难度,它要求考生对知识有了深刻的理解才能够选出正确的答案。而且书中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也很多。所以,考生在精读的时候就要注意将它们之间的关系作一下处理。
例1.某建筑公司没有委托某甲采购水泥,某甲却以该建筑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为之订购了一批水泥,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cd)
(a)某甲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无效
(b)某甲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
(c)只有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该合同才成立
(d)如果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则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货款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如果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则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货款某甲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考查代理关系中各方关系的知识点,更确切说是在考查“表见代理”这个知识点。这个知识点是个难点。要想做出正确的答案,必须要正确理解“表见代理”。但是,在书中并没有明确写出表见代理这个概念。在书中只有相关的法条描述: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需要授课教师向外延伸一下,向学员介绍一下关于表见代理的知识。
例2.甲公司是甲级资质,乙公司是乙级资质,他们组成联合体投标,并且约定如果遭遇业主索赔,各自承担50%的损失,则(bcd)
(a)依据《建筑法》,这个联合体的资质是甲级
(b)依据《建筑法》,这个联合体的资质是乙级
(c)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甲公司自己全部支付,而甲公司不得拒绝
(d)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乙公司自己全部支付,而乙公司不得拒绝
(e)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元,同时要求乙公司支付1000元,两个公司均不得拒绝
这是关于《建筑法》中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的知识点。关于连带责任我们在前面也已经有了论述,在这里就不重复了。
另外有一点需要指出来,那就是《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资质的认定的规定是有一定差别的,《招标投标法》强调如果按照较低的成员的资质来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的话,要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这两个成员单位必须是“同一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