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接受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当日接受经市财政局审核的采购项目,并按委托内容组织实施。对确需调整事项由采购人提出申请,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研究,必要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加,明确修改原因及责任,共同确认签署意见,并依据纸质意见修改调整。
对具有特殊资质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的须将采购项目退回,由采购人依法再选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公告。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网上委托信息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并发送至采购人进行网上审核确认。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分别于3个、2个、1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人网上审核确认当日完成。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确认后的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招标(采购)公告,在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文件和公告。
第十八条踏勘现场。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采购项目需要踏勘现场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并填好踏勘回执。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踏勘。
第十九条标前答疑会。采购项目需要召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会同采购人按照法律和法规有关规定进行。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抽取评审专家。采购评审专家由政府采购系统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评审专家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用招标方式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二条开、评标。开标当日,投标供应商需按规定时间投递标书。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投标要件检验审核。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需向评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方法和中标(成交)条件,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及报价进行比较与评价,推荐或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编制评审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履行其澄清有关问题之职责和程序。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报告市财政局,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中标供应商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结束评审工作后当日,将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送采购人确定。采购人在收到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后当日,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依法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被授权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在结束评审工作后当日,将中标(成交)结果通知采购人。
第二十五条合同金额分项确认。市财政局应当按照集中财政资金安排配比项目原则设立品目。确需资金配比的品目,采购人需对合同金额按配比资金进行分项录入,市财政局应当及时进行合同金额分项确认。
第二十六条结果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编制结果公告,并在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招标(采购)结果。
第二十七条中标通知书。无质疑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发布的7个工作日后,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六章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合同电子信息录入政府采购系统,同时将合同实物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中标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履约,采购人对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测和评估,对合同标的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委托,参与合同验收。
第三十一条支付采购项目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后政府采购系统发布拨款通知,市财政局按照拨款通知下达相应政府采购资金指标。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后,采购人填写《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单》(附件4)或《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反馈报告》(附件5)后与发票复印件(加盖采购人公章)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审核后政府采购系统发布付款通知。依据支付主体和支付形式不同分以下情况办理付款流程:
(一)资金在财政部分,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1.对于财政集中支付单位采用有限制的财政授权支付,由采购人根据付款通知信息自动生成授权支付申请,按授权支付审批流程完成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2.对于非财政集中支付单位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由市财政局根据付款通知生成直接支付申请,按审批流程完成政府采购资金的直接支付。
(二)资金不在财政部分,由采购人自行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三)使用多渠道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按合同付款比例分别支付采购资金,具体支付方式同上。
第三十二条发票原件由采购人留存。
第三十三条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工作日志,记录采购项目全过程经办部门、经办人、经办事项和经办时间。市财政局在资金全部拨付到位后,发布采购项目完成指令。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依法对采购人、市直主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可以邀请审计、监察部门人员参加,重点对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效果、采购效率、采购质量、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规行为等进行考核。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审计监督,对未按照《沈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包括协议供货、定点会议、定点保险、定点印刷、定点加油、定点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定点网络租赁等)问题,提出审计意见,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六条市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对政府采购中应采未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应当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