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28 00:00:00 编辑:嘉辉 手机版

  《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4月15日市十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五月九日

  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努力压缩财政支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预算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及国有或接受财政经常性补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进行的采购,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连云港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全市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传达和贯彻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对政府采购具有指导性的政策及管理办法,监督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制定、调整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组织政府采购的方式、方案;

  (三)管理政府采购中心工作;

  (四)收集、统计、发布政府采购工作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审批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七)编制并下达市级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八)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并负责依法查处;

  (九)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市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设在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市政府采购工作、处理有关涉及政府采购的投诉、定期检查已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区政府应当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负责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政府采购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操作事项。

  第六条 未经批准,采购单位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如因性能、技术、开发能力的限制,国内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单位的需要,必须购买外国货物的,须事先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在办理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市产品、政府鼓励或扶持的企业产品或符合某类政策要求的产品。

  第七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八条 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

  第九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单位和供应商。

  第十条 采购单位分为集中采购单位和非集中采购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单位,负责办理政府集中采购的操作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委托,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业务;

  (二)检查、监督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组织政府采购物品或服务的验收;

  (三)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委托,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包括:基建工程、车辆、设备购置、绿化和环保项目、大宗办公用品购置、会议接待、国际机票的购买及其他需要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的年度实施目录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发布。未列入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授权各非集中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当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5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市级采购单位的单项或批量合同估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服务或劳务,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采购,均应当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单项采购金额较小,但属其他单位或多数单位都需要的经常性货物或服务的采购,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采用定点采购方式。定点采购供应商应当通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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