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深圳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法人机构
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深圳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扫描成PDF版本并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子系统(http://iir.circ.gov.cn/web/index_gg.jsp)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先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http://iir.circ.gov.cn/web/)——“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相关文件并学习、掌握相关文件内容。
(一)应满足的条件。
1.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2.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3.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
4.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5.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6.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限制;
7.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8.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9.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备案报告书。
2.《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http://iir.circ.gov.cn/web/)——“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
3.《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委托书》。
受托人代表保险公估人,全权办理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相关事宜:1.报送备案材料;2.办理中国保监会或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要求的相关事宜。
获取该表格:
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http://iir.circ.gov.cn/web/)——“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注意事项:
(1)名称地址须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中填写内容一致;
(2)经营范围只能按照“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进行描述。
(3)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只能选择其一,若不设董事会则设执行董事一名,二者在章程中不能同时出现和使用;
5.股东相关材料。
(1)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材料要求:
a.身份证明复印件;b.《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c.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d.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能证明其具有相应出资能力的材料;e.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f.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2)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材料要求:
a.《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b.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如经营范围、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等);c.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d.法人股东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能证明其具有相应出资能力的材料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的财务报告复印件;e.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最近3年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若最近3年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f.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g.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注意事项:
(1)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出资资金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3)法人股东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应不为负数。
(4)获取《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和《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http://iir.circ.gov.cn/web/)——“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
(5)个人信用报告可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中心(深圳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9号)或人民银行授权的其他银行网点等进行查询。
(6)反洗钱的声明可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的相关要求进行拟写。
6.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发展规划(包括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其中,业务发展计划要聚焦保险中介主业,结合市场状况、技术实力、人力规模和管理能力等,合理预估未来三到五年业务规模;财务发展计划要全面考虑产品、佣金、税费以及效益等因素,审慎估算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利润分配方案等;风险管理计划要充分评估市场、技术、财务、合规等风险因素,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日常经营合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关联交易等风险点及薄弱环节,设计科学的风险管控制度及流程,形成完备的风险处置预案。依托专门技术、领域、行业开展业务的,业务发展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流程应明显体现特色与专业性。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去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前,一定要在中国保监会网站的“办事服务”-“专业中介机构查询”栏目中查询拟采用的名称是否已有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使用,因为工商局只在深圳市范围内进行名称比对,而保监会要求拟设机构字号不得与现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即在全国范围内比对)。
8.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业务服务标准等。各项制度应分页书写。
(1)组织框架即拟设公估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图,包括自股东会向下的内部部门设置图,应按照机构设立之初的组织框架如实反映,并应与公司章程对应。
(2)业务管理制度应对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包括公估关系的建立、公估业务收入的管理、业务档案的登记管理、服务提供等方面。
(3)财务制度中要包括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公估业务收支情况;按照《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增设补充科目等内容。
(4)信息化管理制度应配合机构的业务、财务软件及信息技术人员和信息安全等方面内容拟写。该部分内容可以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进行制定。
(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可参考《反洗钱法》、《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并结合自身情况拟写。
(6)业务服务标准即公司对客户的服务承诺,可从服务质量、服务的标准流程、服务态度等方面拟写。建议参考《关于实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13〕3号)进行拟写。
9.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报告材料,拟聘用人员名册。
(1)高管报告材料: 应提交的材料包括a.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b.任职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c.报告人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报告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提交最近2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d.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2)拟聘用人员花名册:请将公司人员(包括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信息以表格形式列明,包括姓名、性别、拟任职务、学历、身份证号等信息。
10.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软件除windows、office等基本操作办公软件外,还要包括业务、财务软件系统简介和功能模块说明。
关于业务、财务软件的要求可参考保监会文件《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可在保监会网站查询)的相关要求。
硬件包括台式机、笔记本、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请简要说明型号、基本配置和数量。
温馨提示:
为便利申请人办理许可事项,切实提高申报材料质量,我局中介处原则上每周三下午2:00在911会议室安排集中咨询答疑。请备案申请人在正式报送备案材料前于上述时间将相关材料送中介处初核。
二、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保监会相关规定,并向深圳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纸质材料一份、电子版请扫描成PDF版本并刻成光盘一份、职场录像光盘一张),同时,用法人机构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资格管理--新设分支机构报告”模块上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