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远洋船舶保险条款规定,远洋船舶保险的险别分为全损险(TotalkossOnly)和一切险(AllRisks)两种。不同的险别,承保着不同的保险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的保险责任
全损险承保被保险船舶因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而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具体地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均属于全损险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
1.海上风险。
2.火灾或爆炸。
3.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4.抛弃货物。
5.核装置或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6.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7.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潜在缺陷是指合格的验船师用正常的检验方法不能发现的瑕疵。
保险人对船壳和机器潜在缺陷本身的损失或修理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被保险船舶由于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则要负责赔偿。
8.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9.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10.任何政府当局当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二)远洋船舶保险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船舶一切险除承保全损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致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外,还负责因这些风险造成的船舶的部分损失,以及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要比全损险大,但承保的风险是相同的。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如下:
1.全部损失。
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船舶由于遭受保险风险而造成的,不属于全部损失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负责船舶的部分损失,如果船舶在保险期限内连续发生两次或多次事故造成部分损失,尽管累计损失额超过保险金额,但只要每次损失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保险人仍负责赔偿,不过在赔偿时应按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
3.碰撞责任。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
包括被撞船舶的损失或修理费用、救助费用;被撞船舶所载货物的灭失及费用;或由于被撞船舶造成污染或污染所产生的责任或费用。
但国际上的做法是保险人仅承担四分之三的碰撞责任。
保险人在碰撞责任项下不予赔偿损失、费用和责任有:
(1)人身伤亡或疾病;
(2)被保险船舶所载货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3)清除障碍物或残骸、残货、其他物品;
(4)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他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5)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损失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4.共同海损和救助。
有关共同海损处理的规定如下:
(1)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来进行,如果运输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的规定办理。
(3)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时,共同海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书面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于同一人一样。
(4)在核定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时,如出现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时,保险人要按船舶的保险金额与船舶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5.施救费用。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该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施救费用是一种单独费用。因此,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不受船舶本身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和救助费用等赔偿金额的限制,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6.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