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建筑工程保险单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其基本内容是: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需根据各自的责任进行相互追偿。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风险保障项目
1.建筑工程,
2.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施工机具设备。
4.安装工程项目。
5.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6.场地清理费用。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风险保障项目
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列明的工地范围内的保险财产,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均予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
2.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有关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负责。这些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不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是,这些费用并不是自动承保,保险人在承保时必须在明细表中列明有关费用,并加上相应的附加条款。
3.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一定的赔偿限额,即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是指除所有被保险人以及与工程相关的雇员以外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赔偿责任是被保险人在民法项下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