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保险公估人考试知识点:保险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6-10-07 00:00:00 编辑:嘉辉 手机版

  一、保险利益原则

  A、保险利益及其成立条件

  含义: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应为合法的利益

  2、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3、应为确定的利益

  4、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B、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本人

  2、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对上述两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具有保险利?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2、各类专业人员

  3、制造商、销售商等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

  C、保险利益的时效

  财产保险

  要求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利益在时效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规定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必须

  人身保险

  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D、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1、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3、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二、最大诚信原则

  基本内容

  1、告知

  无限告知

  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

  2、保证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分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

  1>明示保证

  2>默示保证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

  1。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

  要按约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

  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

  3、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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