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飞行训练或者实践考试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申请人不能完成规定的驾驶员操作动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颁发签注有相应限制的执照或者等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2017年最新飞行员考试知识详解,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a) 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执照、等级或许可。申请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b) 经局方批准,申请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执照或等级。批准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或者其他等级由局方签注在申请人的执照上。
(c) 由于飞行训练或者实践考试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申请人不能完成规定的驾驶员操作动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颁发签注有相应限制的执照或者等级。
(d) 所持体检合格证上有特殊限制的申请人在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应受到相应限制。
(e) 对于初次颁发的Ⅱ类仪表运行许可,只准许决断高(DH)不低于45米(150英尺)和跑道视程(RVR)不低于500米(1,600英尺)的Ⅱ类运行。当持有人证明,在最近六个月之内,已在实际或者模拟的仪表条件下完成了3次决断高为45米(150英尺)的Ⅱ类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到着陆时,该限制方可撤销。
(f) 执照被暂扣的,暂扣期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等级和许可。
(g) 执照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等级和许可。
考试的一般程序
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的各项考试,应当由局方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a) 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出示由授权教员签字的证明,表明其已完成本规则对于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要求的地面训练或自学课程;
(2) 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局方认可的合法证件,以及本人已经获得的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
(b) 理论考试的通过成绩由局方确定。
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在理论考试中,申请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a) 复制或有意取走理论考试试卷;
(b) 交给其他申请人或从其他申请人那里得到理论考试试卷的任一部分或其复制件;
(c) 在理论考试过程中,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帮助;
(d)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部分或者全部理论考试;
(e)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未经局方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
(f) 故意引起、助长或者参与本条禁止的行为。
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
(a) 申请人参加按本规则颁发执照或者等级所要求的实践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接受实践考试前24个日历月内已通过了必需的理论考试,并出示局方给予的理论考试成绩单;
(2) 已经完成了必需的训练并获得了本规则规定的相应飞行经历;
(3)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4) 符合颁发所申请执照或等级的年龄限制;
(5) 具有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的签字,证明该授权教员在申请日期之前的60天内,已对申请人进行了准备实践考试的飞行教学,并且认为该申请人有能力通过考试;
(6) 持有填写完整并有本人签字的申请表。
(b) 对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者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等级的申请人,如果在实践考试前已被CCAR-121FS合格证持有人雇佣担任飞行机组成员,并且完成所申请执照和等级相对应的经批准训练大纲规定的训练,则该申请人可以偏离本条(a)(1)的规定,持超过(a)(1)规定期限的理论考试成绩单参加相应的实践考试。
(c) 申请人没有在一天内完成申请执照或等级实践考试的全部科目,所有剩余的考试科目必须在申请人开始考试之日起的60个日历日内完成,没有在该60个日历日内完成的,申请人必须重新参加全部实践考试,包括重新完成已经完成的科目。
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
(a) 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从下列两处接受的飞行训练可以用于满足按本规则颁发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条件:
(1) 按照中国或者《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其他缔约国武装部队训练军队驾驶员的训练大纲进行的飞行训练;
(2)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其他缔约国的颁发执照当局授权的飞行教员所给予的飞行训练,并且这种飞行训练是在中国境外进行的。
(b) 提供本条(a)所述飞行训练的飞行教员对飞行训练受训人的签字仅表明其已向该受训人提供了训练。
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
(a) 判断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的操作能力应当依据下列标准:
(1) 按照经批准的实践考试标准,安全完成相应执照或者等级规定的所有动作和程序;
(2) 熟练准确地操纵航空器,具有控制航空器的能力;
(3) 具有良好的判断力;
(4) 能灵活应用航空知识;
(5) 如果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为单驾驶员操纵,则应当演示其具有单驾驶员的独立操作能力。
(b) 如果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条(a)完成任一必需的驾驶员操作,则该申请人实践考试为不合格。在申请人合格完成任一驾驶员操作之前,该申请人不得取得所申请的执照或等级。
(c) 申请人在一个或者多个操作上不合格,或者由于恶劣的天气条件、航空器适航性或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发生时,考试员或者申请人可以随时中断考试;
(d) 如果实践考试中断,在符合下列规定时,局方可以承认申请人已经完成并合格的操作:
(1) 申请人在中断实践考试后60天内通过剩下的实践考试;
(2) 申请人在继续考试时必须出示中断考试证明;
(3) 申请人圆满完成了任何可能需要的附加训练,并获得了相应教员的签字证明。
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
(a) 总则
除获准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完成的飞行科目外,申请本规则规定的执照或者等级的申请人,必须为实践考试提供在中国登记的与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相对应的同样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的航空器。该航空器应当具有标准适航证,但经实施考试的考试员同意,也可以提供中国登记的具有其他适航证的航空器,或外国登记的由登记国审定合格的适用航空器。
(b) 除具有操纵装置外,用于实践考试的航空器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完成实践考试中每项必需的操作所用的设备;
(2) 实践考试必需的任一操作没有禁止使用该设备的运行限制;
(3) 除本条(e)规定外,至少在两个驾驶员座位上有足够的视野,使得每个驾驶员都能够安全操作该航空器;
(4) 当有额外的活动座椅提供给考试员使用时,该座位应当具有足够的驾驶舱内外视野,以便于考试员评价申请人的表现。
(c) 必需的操纵装置
除轻于空气航空器外,按本条规定提供给驾驶员用于实践考试的航空器必须具有易于为两个驾驶员触摸到并以正常方式操作的发动机功率操纵装置和飞行操纵装置,考试员在考虑了所有因素后认为没有这些装置实践考试也能安全进行的除外;对于具有诸如前轮转弯操纵装置、刹车、燃油选择器、发动机空气流量控制器等其他操纵装置的航空器,虽然这些装置对于两名驾驶员不是都能轻易地触摸到和以正常方式操作的,但是如果该航空器适航证要求配备有一名以上驾驶员,或者考试员认为这种情况并不影响实践考试安全时,也可以使用这种航空器。
(d) 模拟仪表飞行设备
申请的实践考试如果涉及到仅参照仪表进行操作的飞行动作,申请人必须提供:
(1) 适用于所申请等级操作的机载设备;
(2) 局方认可的隔断申请人对航空器外部进行目视参照的设备,但不能妨碍考试员观察航空器外部的目视参照物。
(e) 单操纵装置航空器
符合下列条件时,实践考试可以在装有单操纵装置的航空器上进行:
(1) 考试员同意进行考试;
(2) 考试不涉及仪表技能的演示;
(3) 考试员所在位置(在地面或者在航空器上)可以观察到申请人操作的熟练程度。
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
(a) 考试员代表局方对申请人实施按本规则颁发执照和等级的实践考试,考试员的职责是观察申请人是否具备完成实践考试要求的各项操作的能力。
(b) 考试员在实践考试期间不是该航空器的机长,但是如果需要,经预先安排并经考试员本人同意,方可担任该次飞行的机长。
(c) 不管在实践考试期间使用何种型别的航空器,申请人和考试员及考试员批准的其他乘员都不受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关于载运旅客条件的限制。
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a) 未通过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的申请人符合下列规定可以申请再次考试:
(1) 接受了授权教员提供的必需的训练,并且该教员认为申请人有能力通过考试;
(2) 得到向申请人提供补充训练的授权教员的签字批准。
(b) 带有飞机或者滑翔机类别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由于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螺旋或者螺旋改出方面教学缺乏熟练性而未通过实践考试的,则该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再次考试之前符合本条(a)的要求;
(2) 再次考试时使用与所申请等级相适应的类别的航空器,并且该航空器是对螺旋审定合格的;
(3) 再次考试期间,向考试员满意地演示了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螺旋和螺旋改出方面教学的熟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