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是以海上石油开发过程中的财产、责任、费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海洋石油开发一般要经过钻前普查勘探、钻探、建设和生产四个阶段。
钻井平台一切险、钻井船一切险、平台钻井机一切险、油管保险、保赔保险、承租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海洋石油开发工程建造险、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重钻费用保险等。
(一)钻井平台保险
钻井平台保险一般采用定值保险方式承保,保险金额以重置价值方式确定。
(二)移动式钻探设备保险
钻井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适用一般船舶互撞的原则。钻井船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与船舶保险一样,也是按约定价值投保,如果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而不根据出险时的市场价值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支付赔偿金额。停泊退费计算也与船舶保险相似。
(三)平台钻井机保险
由于平台钻井机发生小额损失的机会较多,保险人在承保时通常对平台钻井机保险规定较高的免赔率,如保险金额的3%等。这种免赔率不适用于全部损失的赔偿。
(四)海洋石油开发管道保险
管道保险一般采取第一危险方式承保。
(五)海洋石油开发责任保险
这些责任在石油工程项目中往往相互重复交叉,为了避免这种重叠,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常采用“三者合一”的混合保险形式来承保海洋石油开发责任保险。
(六)海洋石油开发工程建造、安装保险
保险价值以工程完成时的完工价值或估计价值(成本加费用)计算。
(七)海洋石油开发费用保险
费用保险包括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重钻费用保险、控制污染及清理费用保险三部分内容。
保险人对因井喷引起的任何罚款、精神损害等损失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