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事实陈述、承保协议、定义、除外责任和保险条件等。
航天保险的除外责任
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之外的损失和费用。
2.保险单列明的运载火箭保险金额以外的一切费用。
3.在运载火箭飞行阶段,外来电磁和频率的干扰引起的损失和有关费用。
4.外来搭载卫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因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及政府拘留、扣押、没收等行为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6.原子弹、氢弹或其他核武器爆炸及核辐射和各类物质的辐射污染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
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分阶段、按险种确定。具体地说,发射前保险是以制造、安装卫星及火箭的总成本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发射保险是以卫星及火箭的市场价格加上发射等费用之和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卫星寿命保险是以将卫星送上轨道的成本及有关费用并参照卫星的工作效率为依据来确定保险金额,其保险金额数量按年限递减。
航天保险的保险费率
保险人在确定费率时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产品质量、损失率、恶劣气候及意外事故等。例如,卫星发射保险的费率通常受到火箭的可靠性、卫星的设计和型号、保险保障范围和航空保险市场承保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航天保险的保险期限
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有两种情况:一是以火箭在指定发射场所意向点火为起始时间;二是如果发射点火终止,则从火箭在指定发射场重新点火为起始时间。
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有五种情况:一是卫星交付客户使用,卫星在轨道正常工作并运行时;二是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三是卫星发生全部损失;四是卫星在发射过程中宣布发射失败;五是发射点火终止,火箭发动机熄灭,火箭未脱离发射台。以上情形以先发生者为准。
航天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航天保险理赔的特征
航天保险的损失理赔与其他财产险业务相比,不同的地方在于:
1.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必须承保前确定。
2.保险经纪人参与理赔工作。
3.被保险人应尽快提交损失证明。
损失证明的提交日期不得晚于事故通知后的180天,或保单承保的风险终止后的210天,两个时间以先发生的为准。
4.保险人对残值享有绝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