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乐复试评分细则】
第一条:器乐复试评分标准最高分不超过95分,最低分不低于65分。
第二条:在95分~65分之间划出三个评分段,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85分~95分:
1、具有正确演奏方法,演奏姿势;
2、正确把握音准、节奏、力度;
3、演奏乐曲规范、完整和流畅,音乐表现生动,能较好体现乐曲的风格与内容。
(二)75分~85分:
1、具有正确演奏方法,演奏姿势;
2、把握音准、节奏、力度基本正确;
3、演奏乐曲基本规范、完整,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三)65分~75分:
1、演奏方法,演奏姿势基本正确;
2、演奏乐曲尚未完整(有个别错漏音符或中断);
3、演奏技巧和音乐表现一般。
第三条:补充规定:
(一)考生如未按规定背奏,每首扣5分;
(二)考生只演奏一首作品,评分为不合格;
(三)考生由于怯场而忘谱,主考教师可给予考生3次重复演奏的机会,超过3次,成绩为不合格;
(四)考生不是在主考教师要求的情况下,自行中断演奏,视为放弃考试,成绩为不及格;
第四条:各试室组长有权指定考生演奏任意段落或中断演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