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声乐考试的评分细则

发布时间:2016-12-12 00:00:00 编辑:盼盼 手机版

  【器乐复试评分细则】

  第一条:器乐复试评分标准最高分不超过95分,最低分不低于65分。

  第二条:在95分~65分之间划出三个评分段,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85分~95分:

  1、具有正确演奏方法,演奏姿势;

  2、正确把握音准、节奏、力度;

  3、演奏乐曲规范、完整和流畅,音乐表现生动,能较好体现乐曲的风格与内容。

  (二)75分~85分:

  1、具有正确演奏方法,演奏姿势;

  2、把握音准、节奏、力度基本正确;

  3、演奏乐曲基本规范、完整,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三)65分~75分:

  1、演奏方法,演奏姿势基本正确;

  2、演奏乐曲尚未完整(有个别错漏音符或中断);

  3、演奏技巧和音乐表现一般。

  第三条:补充规定:

  (一)考生如未按规定背奏,每首扣5分;

  (二)考生只演奏一首作品,评分为不合格;

  (三)考生由于怯场而忘谱,主考教师可给予考生3次重复演奏的机会,超过3次,成绩为不合格;

  (四)考生不是在主考教师要求的情况下,自行中断演奏,视为放弃考试,成绩为不及格;

  第四条:各试室组长有权指定考生演奏任意段落或中断演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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