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由以下原因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1.由于使用或拥有飞机、飞机部件造成的责任事故。
2.在被保险人经营业务的机场内发生的事故。
3.其他与被保险人从事空中运送旅客或货物业务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4.由于使用或经营飞机或由于从事空中运输事业而提供货物、,服务而发生的事故。
(二)扩展责任
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可以扩展承保以下损失及费用:
1.根据与邮政当局的签订的邮件运输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与被保险人无雇佣关系但乘坐被保险人飞机的授权观察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3.清理残骸费用。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清理、移动时而损坏飞机或者由于疏忽在清理或移动飞机失败而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4.由于搜索、寻找、营救工作而引起的费用。
5.为了减少被保险飞机的损失或为了避免事故扩大而使用灭火剂后引起的费用,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等。
每次事故的所有费用之和不得超过飞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如10%。
(三)附加人身伤害责任
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责任法定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负责承保由以下原因引起的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责任:
1.非法拘留、监禁、扣押或关押。
2.恶意中伤。
3.错误进入、驱逐或侵入私宅及领地。
4.由于拒绝运送而造成的非敌意的种族歧视。
5.通过刊物或语言诽谤贬低而造成的侵权行为。
6.由于提供必要的紧急救护而产生的医疗错误而引起的责任。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人身伤害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同意、默许的人身攻击;直接进行的人身攻击;对被保险人过去、现在或将来可能雇用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攻击;在保险期限以外发行的刊物或语言而进行的人身攻击等。,
(四)其他费用
1.保险人有权代表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就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引起的诉讼进行抗辩。保险人负责赔付事先同意的上述合理的、必要的法律辩护费用。
2.保险人负责经事先同意支付的被保险人为解除财产扣押所需的担保金和抗辩过程中要求的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
3.保险人负责上述诉讼中对被保险人征收的费用。
4.保险人负责赔偿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引起被保险人所承担的食品、抢救住院和医疗护理,以及丧葬或将尸体和受伤人员运送回国等合理费用。
5.按照航空运输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有义务在迫降事故发生后,采用其他运输方式把旅客从迫降地运抵目的地。因此而引起的运费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除外责任
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下列责任不负责赔偿:
1.房屋或由被保险人占用的建筑物的损失。
2.有营运牌照的机动车辆的责任及损失,但在机场范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车辆除外。
3.由被保险人分配、提供、销售、处理、服务、修理、改装、建筑、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和货物进行的修理或换置费用。
4.由于错误或不按规定而进行工作、设计、生产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