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7-03-10 00:00:00 编辑:陈平 手机版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教学工作相关事项。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议事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节 内设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为学生、教师提供便利服务的要求,自主设置职能部门,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与分工,健全监督与制约机制。

  第五十二条 学校内设行政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对本部门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置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业联合设置专业特色学院,并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明确学校和二级学院的权限。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以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规定和授权实行自主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二级学院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

  (四)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并组织实施,不断改进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在学校指导下负责本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负责内部事务、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在学校指导下开展社会服务、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自主权。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支持总支书记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七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学院事务管理的决策与执行,通过院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院长或总支书记主持:会议内容涉及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的由二级学院院长主持;涉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由二级学院总支书记主持。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置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继续教育学院等教学机构。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战略发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需要,设立教辅机构,成立研究所(中心)等校属科研机构。

  第五节 群团组织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馆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选出执行主席;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其中教师代表占多数。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举行会议。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其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工会。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运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六)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十八条 共青团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维护团员权益,关心其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四)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执行团的纪律。

  (五)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六)完成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组建和运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四)选举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校务公开。

  第五章 内部保障

  第一节 财务保障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二)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五)经营收入;(六)其他收入。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预算,积极稳妥地组织各项收入,明确收入分配导向,体现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开展财务工作,为教学、科研及行政后勤等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使用、管理学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七条 学校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无形资产,包括学校品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十八条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代表学校管理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依法行使学校授予的各项权利。

  第七十九条学校积极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等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八十条 学校可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建立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监督机制。

  第三节 校园规划与公共服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重视校园环境与资源规划,科学规划与合理利用校园土地与资源,为教学、科研以及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与管理充分考虑校园可持续发展需要,注意自然环境与建筑物之间的风格协调。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设生态文明、美观实用、符合时代需求的现代化校园,积极营造有特色的校园文化形象,提升学校软实力。

  第八十四条 学校重视平安校园建设,构建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学校与地方公共安全机构的沟通协调渠道,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第八十五条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积极建设和管理仪器设备、图书情报、档案材料等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资源,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保障服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保障数据信息安全,为学校的有效运转以及教职工和学生的发展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撑。

  第八十七条 学校积极营造健康教育的环境,建设便利的运动场所和体育健身设施,提供相应的体育健身训练指导服务,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关怀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十八条 学校深化后勤服务社会化工作,提高和监督后勤服务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后勤物资保障能力。

  第八十九条 学校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定期开展餐饮服务检查、评价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种类丰富、质量安全的食品服务。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国(境)内合作

  第九十条 学校积极与各级政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全面促进学校与社会的互动发展。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成立协同创新(育人)平台,联合开展人才培养、技能鉴定与培训、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九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国内其他高等学校或教育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建立与对口支援院校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九十三条 学校重视校企合作,深度开展产学研相关工作,培养适合和引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二节 国(境)外合作

  第九十四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采用“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积极寻求战略合作伙伴。与世界高水平院校、知名跨国企业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九十五条 学校设立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的专门机构,统筹负责学校国际及港澳台相关工作。

  第三节 理事会和校友

  第九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密切联系社会,加强多方合作,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制定《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章程》,理事会根据其章程组建和运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十七条 凡在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原番禺理工学院、原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及其校外教学机构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均是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友。

  第九十八条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一)学校设置专门的校友网络平台,密切联系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

  (二)学校认真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对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给予荣誉称号或其他鼓励。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学以致用”。

  第一百条 学校校徽是绿色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由“番职院”英文缩写(PYP)组成的图案;外环上方是“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的英文大写,下方是“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汉字。图示: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旗为绿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徽志下方是“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白色汉字及英文大写。图示: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29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经广州市教育局同意,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一)校长;(二)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1/2以上应到会委员通过。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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