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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原名番禺理工学院,1993年3月由番禺市人民政府申请筹建,1993年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筹建,1996年4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1997年6月更名为“番禺职业技术学院”。1997年9月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备案,由广州市和番禺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番禺市直接管理。2006年起实行“市区共建,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2008年7月更名为“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起实行“市区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2006年12月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首批立项建设院校,2009年12月通过验收,成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以办人民满意的高职教育为宗旨,秉承“实在、激情、乐业、和谐”的“番职精神”,以培养“一技之长+综合素质”的技术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坚持走以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省内领先、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影响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Panyu Polytechnic。
学校网址为www.gzpyp.edu.cn。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良路1342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及广州市教育局。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实行政府主导、学校主体、行业企业参与的办学治理体制,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学校制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基本职能。
第六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适当开展其他形式和层次的办学活动。
第七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为国家和地方建设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章 学生与教职工
第一节 学 生
第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种奖励或资助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公正获得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达到要求标准,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活动,并在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依据学校相关规定选择课程,获得学习、参加技能竞赛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公平机会。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借有助学贷款者须按贷款合同履行还款约定。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文明使用网络,注意网络安全,遵守网络规范。
第十一条 非学籍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双方的协议或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学生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服务和就业指导;学校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奖助学项目;引导、鼓励、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文化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创业实践。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进行考核,对品学兼优或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为学生维护自身合法的公民权益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学校批准成立,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第二节 教职工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办学实际需要,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方面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及关涉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处理进行陈述、申辩,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完成聘约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实施岗位分类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具备任职条件的教职工进行聘任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作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体教职工应树立为人才培养服务的观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申报和获得各级各类教学、科研项目经费,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途径获取合法收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管理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校外兼职教师的权利义务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执行。学校保护其合法权益,督促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负有学校党风廉政、反腐倡廉的监督责任,监督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纪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第二节 校 长
第三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三十九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校长助理。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或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科研规划、科研管理制度、重大科研决策、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学术团队建设、校级科研和教改项目立项与结题。
(三)评定和推荐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校外限额申报的科研和教改项目及成果奖、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四)就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学校预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或项目合作等进行咨询。
(五)裁决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争议。
(六)承担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一)学术委员会主任;(二)校长;(三)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专业建设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的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招生章程和计划等进行审议。
(二)对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进行论证或审议。
(三)对学校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相关建设项目等进行审议。
(四)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实验室建设、教学设施设备等教学条件建设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相关重大项目及评审结果进行论证或审议。
(五)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文件进行审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相关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应由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的事项。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熟悉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管理人员和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的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