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7-04-12 00:00:00 编辑:陈平 手机版

  为帮助大家了解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的相关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全文如下:

  序言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溯源于1936年的济南私立惠鲁工商职业学校和1945年的青岛私立商科职业学校,历经山东省供销合作干部学校、商业部兽医专科学校、山东财经学院中专部、山东省商业学校(山东省商业职工大学)等办学时期,1999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山东省商业职工大学和山东省商业学校组建而成。学校秉承“尚德蕴能、日精日新”的校训,全面加强内涵建设,努力创建创业型高水平商科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根据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山东商院;英文名称为Shandong Institute of Commerce and Technology,简称Shandong Institute of Commerce,缩写SICT。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山东省济南市旅游路4516号。

  学校网址:http://www.sict.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校,由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山东省教育厅。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兴商润民”为使命,开展人才培养、科技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培养学生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遵循育人规律,鼓励创新创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条 学校坚持“经营、创新、开放、共生”发展理念,秉持“博爱、诚信、求是、自强”校风,走商科特色创业型大学发展道路。

  第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学做结合、合作育人”的人才培养理念,培养讲诚信、懂经营、善沟通、能创业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分,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设置或调整专业,保持专业结构、专业规模和专业发展的合理性、适用性、前瞻性。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其它学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促进科教创新;学校发挥商科优势和专业特色,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促进区域创新;学校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推广,促进产学研创新。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商业文化,培育创新创业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开放办学,吸引社会力量多方参与,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提升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第十六条 学校参与或者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充分利用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优势,实现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

  第三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依法实行岗位合同聘任制,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规范,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技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二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聘教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本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公平享有职业规划、就业创业、心理健康等指导服务的权利;

  (六)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学校设施、设备等公共财产;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学校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

  学校设立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委员会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十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技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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