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尊重教师的劳动。学校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技术创新的拥有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士担任。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专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条件,公平获得国内外进修培训及专业能力提升的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根据学校规定,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
(九)法律、法规、聘约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正当合法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约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以主人翁态度,不断提高对学校价值理念的认同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重视专任教师综合素质与专业教学能力的提升。在强化教师“双师素质”和“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基础上,打造一支教学能力突出、实践技能过硬、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强的高水平“三能型”专业骨干师资队伍,引导教师为学校、企业和社会服务。
学校重视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水平较高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
第四十条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及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履行义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教师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包括在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长短期培训的学生以及留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依法办理学籍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主要培养全日制高职专科生,学制三年。
第四十六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在校期间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按照学校实行的弹性学制的管理规定,提前或延期毕业,调整学业进程或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的机会;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六)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八)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九)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十)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听证、申诉等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建立帮困助学机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危机干预等服务,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行“双证书”制度,全面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技能大赛等提供多种平台和资源支持,努力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资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等知识产权。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发展咨询委员会,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学校发展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重点专业负责人、合作企业代表和国内知名教育专家共同组成。学校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学校咨询机构的设置与架构。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社区学院),积极开展社会培训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服务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群众学历提升及终身教育需求。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相关行业企业、校外及国外科研机构的合作活动,深化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提升服务行业企业及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对外合作交流机构,负责对外交流事务,通过师资、学生、学术交流以及课程互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集聚社会资源,推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并依照国家规定及基金会章程开展奖学奖教、科研资助等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中西部、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含温州商业学校、温州经济学校、温州机械工业学校和温州业余科技大学)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及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注册登记并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校友分会和联谊会。
第七十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对学校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标分内外两圈。两圈之间为中英文字形的“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内圈下方的数字“1965”表示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前身的创建年份;校标中央为篆书左右“手”字形合成的“人”字形,寓意以人为本,也昭示着学校培养的技术技能人才以动手为要;造型外圆内方,寓意为人处世要刚柔并济。校标设计代表学校“厚德长技、励学敦行”的精神。校标中文字体为书法家沙孟海字体;英文字体为Arial Black。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校标的圆形证章和题有中英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学校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的为红底白字,学生的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风为求是、严谨、务实、创新,教风为敬业、爱生、博学、善导,学风为尊师、律己、勤学、善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16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举办者同意后,报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