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7-03-03 00:00:00 编辑:陈平 手机版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创办的全日制高职院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浙江省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院校。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全文如下:

  原文地址:http://www.wzvtc.cn/list/123.html

  序 言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于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由原温州商业学校、温州经济学校、温州机械工业学校和温州业余科技大学四校合并组建而成。

  为保障学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明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和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温职院”;英文名称为Wenzho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WZVTC。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内,鹿城区滨江街道车站大道737号。学校经举办者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视需要增设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http://www.wzvtc.cn。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以工科类专业为主、经管类专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学校主动适应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开展面向社会的技术技能培训。

  第四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不断提升办学品质,服务与奉献社会。

  第五条 学校的价值理念是“走工学结合之路,育厚德长技之才,做学生欢迎之师,创社会满意之校”;校训是“厚德长技、励学敦行”。

  第六条 学校坚持“突出区域性、强化实践性、体现高教性”的办学方针,积极构建“与区域经济互动、与行业企业共赢——产学研创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足地方、服务地方,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较高职业技能和良好职业素养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校是由温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自主调整专业招生比例;

  (二)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课程标准、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四)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活动;

  (五)自主与境内外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不得将用于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资产挪作它用;

  (八)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推行依法治校,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开展活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其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温州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学校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采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的表决采用票决制。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办出学校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校长、副校长和分管相关行政工作的党委委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在校内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中推荐产生。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术政策、学术发展及科学研究规划;

  (二)对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评议评审教师学术成就与水平;

  (四)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相关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校内学术纠纷;

  (六)审议论证和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学校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负责人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审定教学、学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审议相关管理制度,研究、审定重大违反学校纪律事件的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立系(部)。系(部)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系(部)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及重大改革方案;

  (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五)根据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统战团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党政职能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学校设立图书馆、信息中心、后勤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与外界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产学合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充分发挥社会服务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基地和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并将其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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