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原则
1. 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同股同价原则
十四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1 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十五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1. 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于本公司
2.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十六 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
公司应该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
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其中新设合并又称为创设合并
公司的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将一个公司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派生分立是指将原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或营业分出去成立一个或几个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十七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关系的概念
1. 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 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有限公司,但通过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十八 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1. 责令改正
2. 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撤销公司登记 采取欺诈手段,违法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
4. 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只能适用于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已不能行使营业执照所赋予权利的违法者
另外另立帐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录,对直接负责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只限于股票、企业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证券衍生品
二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
三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1. 禁止内幕交易 2. 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3. 禁止传播虚假信息 4. 禁止证券欺诈
四 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
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 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新股发行的条件 :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 最近3年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其它重大违法行为
4.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
2.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五 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
1. 证券承销业务:代销和包销两种,包销又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2. 承销团又称联合承销,指两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承销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面超过5000万,必须采用承销团
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有承销团承担,主承销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a) 具备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b) 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验,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c) 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
d) 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为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 证券销售期限
1. 证券的代销、包销最长不得超过90日
2.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数量未到达公开发行股票70%的,发行失败
七 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该符合下面条件 :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
3. 公司发行的股本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额超过4亿人民币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的
4. 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八 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九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 其他合法方式收购
要约收购 :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收购公司的股票
协议收购 :达成协议后,收购人3日内将收购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十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达到持股5%,3日内公告,每变动5%应报告,在上述期限内以及公告2日内,不得买卖股票
收购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达到上市公司发行股票30%时,继续收购的
收购要约的期限30日至60日,收购完成后15日公告
终止上市 :大于75% 股票终止上市
应当收购 :大于90% 其余仍持有股票,有权以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给收购者
未按照证券法收购公告、收购要约等义务的,罚款10至30万,直接负责人3至30万
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情节严重的,罚款10至60万,直接负责人3至30万
十一 违法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1.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本金加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券商虚假宣传,不正当手段招揽承销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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