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

发布时间:2017-03-12 00:00:00 编辑:苏萌 手机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下文是关于证券从业考试法律法规的知识要点,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现的主要层次

  1.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2. 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3. 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 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二 证券市场各层级的法律、法规

  (一) 法律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 行政法规

  与证券经营机构密切相关的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三)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四) 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1. 证券交易所 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2. 中国证券业协会 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权转让系统

  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第二节 公司法

  一 公司的种类

  1. 有限责任公司 50人以下出资成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两者都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 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有法人资格

  3. 总公司与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4. 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反之为外国公司

  二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

  三 公司经营原则

  1. 合法经营 2. 自主经营 3. 自负盈亏 4. 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 5. 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四 公司的设立与登记要求

  (一) 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方式基本有两种,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叫同时设立、单纯设立;募集设立又叫渐次设立、复杂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起设立,业可以采取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既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也可以不发行股票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

  (二) 设立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五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六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不得成为对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七 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力的规定

  滥用的方式 包括股东权力、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滥用损害对象 包括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

  滥用的后果 包括给公司造成损失、给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滥用的责任

  八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50人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少或规模较小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1. 股东会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召开,代办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办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董事会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选举可以连任

  3. 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少或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选举可以连任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1. 公司内部转让 有限公司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公司外部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书面征求意见,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2.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权购买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十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程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居住

  募集设立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程序主要包括订立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募股程序、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一) 以募集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二) 发行股票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公司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召开公司创立大会,30日未召开,返还认股人股款并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会报送相关文件

  十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1. 股东大会

  (一) 股东大会应该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二)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主持—》监事会主持—》连续90日以上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四)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半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决议,需2/3以上通过

  2. 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定机构,董事会成员由5人至19人,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10日前通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 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察机构,其成员不少于3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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