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数字记忆法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00 编辑:苏萌 手机版

  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2017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数字记忆法,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证券承销与保荐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符合:

  ①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2.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3年备查。

  3.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3.保荐工作底稿保存期不少于10年。

  4.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等,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自营

  1.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数字监管:

  ①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日营业务情况等。

  4.存在超比例持仓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5.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①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②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③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④持有一张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报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0%

  7.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的要求:

  ①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

  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③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

  ④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的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

  ⑤证券经营机构买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

  ⑥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该机构应按月就其盈利 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

  8.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证券资产管理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2.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3.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合格投资者是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①个人或家庭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②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6.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7.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0.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1.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其他业务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②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③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3.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证券可以冲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

  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证券金融公司应当 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

  6.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证监会转融通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7.证券公司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资料期限不得少于5年。

  8.证券公司应当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9.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1/2,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1/3

  10.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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