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依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1] 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的基础上,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方法及查询的知识,欢迎阅读。
【评定指标】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等级分类】
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信用最高,D级信用最差。[2]
A级信用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B级信用
通过对评定指标进行考评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
但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C级信用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特殊情形,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
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D级信用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等级分类】
1.纳税人如何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等级?
答:纳税人可以登录山西国税门户网站,点击涉税查询-信用级别查询即可进行查询,
A级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并打印纳税信用级别证书,
B\C\D级纳税人需登录山西国税门户网站,点击山西省网上申报平台升级版,注册后均可查询打印纳税信用等级证书。
[补评、复评]
(一)补评。纳税人因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2014年第40号公告)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即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以上三种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按照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并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一式三份),主管国、地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逐级上报至省国、地税局,省局确定后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补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复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纳税信用评价级别调整表》(一式三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2014年第40号公告)第三章内容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逐级上报省国、地税局,省局确定后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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