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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族民间舞的历史性特点:
民族民间舞蹈的历史与人类的历史一样悠久。人类远古的民族民间舞蹈和人类所有早期的艺术一样,从一种综合性的形态发展到独立的艺术门类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民族民间舞蹈作为各民族舞蹈文化的最初分化形态构成舞蹈的基本面貌,在当时一统天下,后经世世代代的传衍演变,成为我们今日认知的舞蹈类型之一。在艺术发生学的研究中,不少学者认为,在艺术的最低发展阶段上,巫术艺术是人类最早的文化模式之一。①这是由于在自然条件恶劣、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人们的生命忍受着未知危险的威胁。因此,在人类最低的文明阶段,人就已经发现了一种新的力量,靠着这种力量他能够抵制和破除对死亡的畏惧。“他用以与死亡相对抗的东西就是他对生命的坚固性、生命的不可征服、不可毁灭的统一性的坚定的信念——这个共同体必须靠人的不断努力,靠严格履行巫术 仪式和宗教仪式来维护和加强。”②因此,舞蹈艺术与其他艺术一样,在其发生学意义上的最重要的功能无不是为了实现保护与发展生命的功利性的目的。正如闻一多先生所言,原始舞蹈的本质无外乎是“(一)以综合性的形态动员生命;(二)以律动性的本质表现生命;(三)以实用性的意义强调生命;(四)以社会性的功能保障生命”。这一功能,决定了民族民间舞蹈的内部结构与外部形态,亦决定着民族民间舞蹈的价值判断的尺度与方向。它以理智符号与情感符号的双重功能,担负着保证生命“生”着与“活”着的重任,可以说,它即人类的“生”、“活”本身。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民族民间舞蹈中的实用功能逐渐消退,审美与娱乐色彩日渐浓重,舞蹈日益走向世俗化、娱人化和艺术化。
当人类文明的发展使得人的精神活动与物质活动逐渐分离,最终使舞蹈成为一种纯精神性的活动,舞蹈亦主要肩负着“情感符号”的职能。在舞蹈中,人以自我为中心,对外部世界进行着自己作为人的有价值的投射,表达他对自然界的发现与超越的意义。舞蹈在不同的场合的功能性的变化决定舞蹈结构的变化,而功能与结构的变化又决定对其价值判断尺度的变化。在自娱性的舞蹈中,舞蹈者自身的情感宣泄便成为终极目的,在舞蹈完结之时,亦是目的终极之际,当舞蹈者的情感、情绪酣畅之时,亦是舞蹈的价值实现之处。当舞蹈发生在种族的群体之中,一旦人与人的情感沟通与心力的凝聚达成,舞蹈的价值功能及其美感功能亦达到了高度。当舞蹈中实用功能不断消减,主要让位于审美功能之时,舞蹈的表现功能进一步提升。尤其当舞蹈成为舞台艺术,舞蹈作为艺术的要求便进一步被提出,不仅需要表达情感,还需建构艺术幻象。不仅塑造艺术形象,而且要传达人类的思想——在感觉与理性的统一作用下,建构起富有想象力的生命动感的“意象”。后者——作为艺术的舞蹈的要求与尺度应是我们今日作为“艺术”的舞蹈比赛予以重视的方面,而非因其出身为“民族民间舞”,在创作上就可仅以风格展览式的所谓“形式美”瞒天过海。
二、民族民间舞的语言差异性特点
语言形态的差异代表了民族间思维方式与对世界认知方式的差异,它不仅是民族民间舞蹈之间“类属”属性特征的最重要的因素,亦应是我们确认所有不同舞蹈的“类属”属性的最重要的环节。在艺术发展中,身体语言与文字语言一样,一方面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以完成人类文化交流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新的创造中变化,使语言得到不断的发展。但语言的变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且语言的变革中对原有因素在量上的保持,坚持着民族舞蹈语言的质的规定性。同质的量的积累形成质的鲜明,而异质的量变积累的过度将导致质变。因此,“中国民族民间舞”作为一个民族、地域、文化传承的特定概念,具有特定的质的规定性,继承与变异是发展传统的两大方面,变异是艺术发展的永恒定律,但不变的是血缘的延续。量变积累使特定的质发生变化,母体便随之消解。因此,如何把握“变”的尺度,在“不变”中求“变”,在“变”中求“不变”是当代民族民间舞发展的关键,“民族民间舞”作为民族与民俗文化的传统,在这方面的一“统”之“传”,在任何被归于“民族民间舞”的“类属”中的舞蹈千变万化都不能脱离的其“宗”,无论怎样“现代”都不得丧失的“本性”。当代某些民族民间舞蹈灵魂的失落,正是不自觉地在此意义上的“串味”、“走样”。
三、民族民间舞的交融性特点
社会学家告诉我们,在有文字记载的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人类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代,有过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内容,人类的舞蹈艺术正是从这种多样的生产方式和生活内容的基础上,由低级向高级逐步发展起来的。所以,要想使舞蹈艺术的欣赏、创作、发展达到较高的境界,仅仅注意舞蹈艺术的时间性还不够,还要注意到舞蹈艺术发展的空间交融性。
舞蹈不但是艺术形式,它还反映生活,有历史背景。特别是民间舞蹈,它与各族人民风俗习惯、生产劳动、宗教信仰等紧密结合,这便是舞蹈的空间特征。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从而也就形成了独特的舞蹈艺术。如汉族的《秧歌》、《狮舞》、《龙舞》,藏族的《锅庄》,蒙族的《安代》、《查玛》,傣族的《孔雀舞》、苗族的《芦笙舞》,朝鲜族的《农乐舞》,壮族的《蟆拐舞》,满族的《太平鼓舞》,彝族的《跳左脚》等等。这些舞蹈形式千姿百态,异彩纷呈。千百年来深深根植于社会生活中的各族民间歌舞,一直伴随着人们的繁衍生息传承发展。从各民族所居住的地域范围讲,这些舞蹈具有鲜明的空间性。恰恰是这些地方舞蹈的个性差异和相互兼容,才使得我国舞蹈艺术的百花园姹紫嫣红、长盛不衰。透视舞蹈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此类现象俯拾皆是,屡见不鲜。择其典型,当推我国南北朝时期的舞蹈类型最具代表性。其时,国家分裂为两部分,乐舞也形成了南北两种鲜明特色:南朝继续保留着汉代的舞蹈传统,北方因为多是胡族统治地区,所以胡乐大盛。
南北朝宋武帝时代,一直续承着汉族的乐舞传统。南朝统治者崇尚歌舞,因此把南朝盛行的《清乐》也带到了江南。《清商乐》原是汉魏时在汉族地区的传统歌舞形式,东晋之后传到了南北朝。清商乐者“南朝之旧乐也,永嘉之乱王都沦丧,遗声旧制,散落江左”。可见是晋代东迁才把这种歌舞形式带到南方。南方的歌舞具有温柔典雅的情调,因此大量的南方原有的民间歌舞形式,都被吸收到《清商乐》这一表演形式中,经过加工成了精致、优美的舞蹈。
总之,作为一种艺术样式,舞蹈构成于“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总体来看,颇具东方特色的中国民族舞蹈艺术的生成与发展,恰恰又是舞蹈艺术本身的时间与空间特征的相互关照、协调统一的结果。有鉴于此,我们将在中国舞蹈艺术发展的交融性空间范围内,依循艺术发展的历史线索来探究它的奥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