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七项便利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下面是哈尔滨市居住证办理具体的流程:
申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
申请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哈尔滨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暂住登记满半年,是指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在同一设区市市区或者同一县(市)内不同地址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的,暂住时间连续计算;暂住地址跨市、县变更的,暂住时间自重新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代为申领居住证的,监护人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受托人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书。申领人没有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的,需提供申领人电子照片(参照第二代身份证标准)。
办理材料:
公民申请暂住登记,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及居住证明;
(2)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需提供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办理地点:公民暂住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
公民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信息传递、核验、制作、发放、分拣、签注等项工作,由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县(市)局、市公安局及省公安厅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延长至30日。
联系电话:
各区、县(市)咨询电话:道里:87663255;道外:86691166;南岗:87520710;香坊:87664952;平房:87665227;松北:88192092;呼兰:57339328;阿城:53722162;双城:53117420;尚志:53324812;五常:53537577;宾县:57918867;巴彥:57502830;木兰:57086192;通河:57431916;方正:57129341;依兰:57234799;延寿:53026930。
办理流程:
暂住人口—→提供居住证明和身份证明—→派出所暂住人口登记—→居住登记满半年—→提供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相对应的材料—→派出所受理—→分/县(市)局信息审核上传—→市局把关上传—→省厅核准制证—→成品证发市局—→分发到分局—→派出所取回—→发给办证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