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单证产品退货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17-03-25 00:00:00 编辑:苏萌 手机版

  一般情况下,一经使用的货物就难以视为保持原状,退运货物通常是不能被使用过的,但是对于那些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存在品质或者规格问题的货物则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外贸单证产品退货处理方法,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有关货物必须是原状复运进境

  这里所说的“原状复运进境”是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相一致,没有经过加工,修理和改装,货物形态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考虑到正常的拆箱、检验、化验、安装、调试是检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所规定的品质或者规格要求的必要措施,因此对于经过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的货物仍可视为“原状复运进境”。

  一般情况下,一经使用的货物就难以视为保持原状,退运货物通常是不能被使用过的,但是对于那些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存在品质或者规格问题的货物则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执法实践中,海关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货物的特征属性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原状复运进境”。

  2、有关货物必须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复运进境

  考虑到货物出口后,一般需要经过检验、化验、安装、调试,甚至是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才能最终确定其是否存在品质或者规格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复运进境的货物设定一个合理的退运期限。《进出口关税条例》将上述退运期限确定为1年,即自货物出口之日起1年内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税款;超出上述期限,即使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且原状复运进境,纳税义务人也须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

  需要提交的单证

  1. 《退运申请报告》及有关情况说明;

  2. 收发货人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 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正本、报关委托书,以及合同、装箱单、发票、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4.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的,应当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5.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退运货物,还应提交国税部门出具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的证明;

  6. 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书(包括境外商检机构验证)及其他进口环节应提交的监管证件,如不具备,应说明原因;

  7. 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办理流程

  1. 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现场海关递交上述所列需要提交的单证;

  2. 现场海关经“三级”审核,直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且在《进、出口货物退运审批表》上予以批注;

  3. 予以接受的,海关完成相关操作;不予接受的,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且说明理由。

  其他说明

  1. 以下退运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出口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免予征收出口关税。

  2. 退运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按规定应予检验检疫的退运货物,凭入(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3. 退运进口货物可以签发进口付汇报关单证明联,退运出口货物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须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4. 退运出口货物不得签发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如该出口货物已申报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应缴回已退税款。纳税人须办理退运手续,填写《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附送如下材料:

  (1)书面报告一份,说明该批退运出口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退运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出口时间、出口港、运抵国、报关单号以及退运原因;该批退运货物是否已办理退税;该批退运货物是否复出口。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该批出口货物的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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