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单证实务常见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17-03-25 00:00:00 编辑:苏萌 手机版

  实务中因提交的单据不能够满足其功能方面的需求而被拒付的情况也不鲜见。根据国际惯例,单据应该从形式和内容上满足其功能需求,ISBP745对于原产地证明书、装箱单、重量单、受益人证明及各种检验检疫证等单据的基本要求和功能体现都有说明,而实务中个别单据的功能需求却常常容易被忽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出口信用证单证实务常见问题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信用证自身条款方面的问题

  许多客户在缮制出口单据时才发现,信用证的某些具体规定与贸易合同不一致,例如受益人名称,装、卸港名称,信用证指定单据的出具人等。一些看似开证时误拼的小差异,往往被受益人认为是小瑕疵,但这些却常常成为开证行凭以拒付的理由,举例如下:

  1.信用证条款前后矛盾,对单据的要求和指示模糊不清

  例如:信用证规定了货物单价和数量并允许金额上下浮动却没有货物数量溢、短装条款;信用证要求将装船通知传真给申请人却要求提供快递收据予以证明;货物描述中的合同号与附加条款要求单据显示的合同号不同等,这些都将造成受益人实际操作和制单时无所适从,成为遭开证行拒付的隐患。

  2.信用证的某些条款的表述在理解上易产生分歧和争议

  例如信用证要求“INSURANCE INDICATE PREMIUM AMOUNT PAID” , 保险单上照样显示,“PREMIUM AMOUNT PAID ”,但开证行仍以“INSURANCE POLICY:PREMIUM AMOUNT PAID NOT INDICATED.”为由拒付。也就是开证行和受益人对于“PREMIUM AMOUNT PAID”的理解不同,受益人认为只要显示“保费金额已付”即可,而开证行坚持认为此表述是要求保单显示“已预付的保费金额”。

  3.货物描述的表述问题

  货物描述争议是实务中的常见问题。根据UCP600单据的审核标准,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货物统称。但有时信用证中关于货物的描述使用许多名词性修饰语及专业用语,外行很难区分哪些是修饰词,哪些是货物。例如开证行以“CARBON STEEL FLANGES I/O FLANGES CARBON STEEL”为由拒付。有的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与实际贸易合同要求发运的货物不一致。例如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描述为“NEW TIRES TRUNK AND FEEDER BUSES”,受益人提交的发票装箱单显示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规定相同,但保险单和提单显示的出运货物是“NEW TIRES”,显然“NEW TIRES”看起来只是信用证规定的货物之一并不能视为其货物统称,经联系受益人确认贸易合同的标的即实际出运的货物就是轮胎,单据无法更改只能内保出单,结果开证行以保单和提单货物描述不完整坚持拒付。

  遇到上述类似的问题,建议谨慎对待。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对照贸易合同全面审核信用证条款,逐条落实可操作性,对于与合同不一致、前后矛盾、模糊不清易引起争议的条款应立即联系申请人要求修改信用证,否则可能面临拒付风险。

  二、交单期问题

  逾期交单是实务中常见的不符点之一。造成逾期交单的原因很多,其中容易被忽视的是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地不在受益人所在地。信用证受益人应特别重视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期和交单有效地的规定,尽可能要求开立在任一银行可兑用的信用证,即信用证41场为: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UCP600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在交单期内提交给信用证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受益人可以选择将单据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一般建议交给指定银行,如受益人将单据交给非指定银行的往来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往来银行将单据寄往指定银行还是直接寄往开证行,并且给往来银行明确的寄单指示。

  例如受益人是青岛某公司,公司为便于审核和更正单据将单据交给其往来银行A银行青岛分行,而信用证指定银行为B银行广州分行,开证行是西班牙某银行。如交单时间离交单截止日仅有2天的时间则应选择授权A银行将单据寄给B银行;如时间充裕在交单截止日之前能够到达西班牙开证行,受益人也可授权将单据直接寄给开证行,既节约了指定银行费用也避免了单据和收汇路线迂回曲折,但受益人要承担由A银行寄往开证行途中单据丢失的风险。经常遇到公司临交单截止日才匆忙交单,经审单无单据问题,但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地在国外开证行,即便立即寄往开证行,也无法如期到达,结果造成逾期交单而被开证行拒付。

  信用证项下建议受益人尽早交单,不仅可以避免逾期交单的实质性不符点,一旦开证行发现单据另有不符点提出拒付,受益人还可以通过在交单期内提交相符的单据予以弥补。根据国际惯例,在交单期提交经更正或替换后相符的单据,开证行仍将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三、单据内容过于繁琐

  受益人单据内容过于繁琐、重复,导致单据自身数据内容矛盾、单单之间数据不一致,这常常是开证行拒付的原因之一。例如有的单证员唯恐单据内容不够详细和周到,在信用证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将所有的单据包括受益人证明、保险单、和提单都详细列明了信用证关于货物描述的全部内容,如形式发票号,货物的规格、尺寸、颜色甚至单价等内容。或者发票在不同的位置重复、多次显示合同号、信用证号和贸易术语等;发票、箱单显示信用证未要求的大写金额和包装数量及详细的装船细节等等。这样的制单方式无异于自设陷阱,给自己找麻烦。正所谓言多必失,在制单过程中因为顾此失彼,错写、误拼等造成数据内容的不一致、前后矛盾,大小写不一致等,都可能成为开证行据以拒付的不符点。事实上根据UCP600第14条审核单据的标准,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单据的具体出具内容,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即可。因此建议受益人制作单据时在满足单据自身功能和信用证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删繁就简,不要过多体现多余的数据内容,避免乱中出错、授人以柄。

  四、单据的功能问题

  实务中因提交的单据不能够满足其功能方面的需求而被拒付的情况也不鲜见。根据国际惯例,单据应该从形式和内容上满足其功能需求,ISBP745对于原产地证明书、装箱单、重量单、受益人证明及各种检验检疫证等单据的基本要求和功能体现都有说明,而实务中个别单据的功能需求却常常容易被忽视。下面简介两个实务案例:

  案例1:开证行为韩国某银行,信用证要求提交QUALITY INSPECTION CERTIFICATE(质量检验证明),受益人提交了ANALYSIS CERTIFICATE(分析证),分析证的内容含有关于货物的一些专业分析指标,但并没有“QUALITY”及“INSPECTION”的字眼, 受益人称该分析证就是所谓的质量检验证明要求内保出单。开证行以“QUALIT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NOT PRESENTED(未提交质量检验证明)”为由拒付。经反复交涉,开证行坚持认为受益人的分析证明不是质量检验证明不能满足质量检验证明的功能需求,最终该单据以开证行退单告终。

  案例2:巴基斯坦某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要求提交PACKING LIST (CONTAINER WISE),受益人提交了名称为PACKING LIST(CONTAINER WISE)的装箱单,装箱单显示了货物毛、净重及箱数但没有显示集装箱号和相关内容。审单人员提示装箱单应该显示集装箱的装箱情况,受益人则称一直如此出单开证行从未因此拒付,要求内保出单。结果交单后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所提不符点是:PACKING LIST NOT CONTAINER WISE。受益人联系申请人接受单据后开证行扣除不符点费付款。

  实务中就单据功能拒付的以检验证之类的证明类单据居多,我行交涉过的另外两个独立的案例,开证行分别以“AUTOCONTROL REPORT PRESENTED I/O AUTOCONTROL CERTIFICATE AS PER LC”,“CERTIFICATE OF QUALITY PRESENTED I/O GOODS CONTROL QUALITY CERT” 为由拒付。经交涉,开证行均坚持认为所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最终开证行接受申请人放弃不符点,扣除不符点费付款或承付。经细查单据情况,开证行之所以坚持拒付,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名称不相同是其一,而单据缺乏能够充分体现其功能的证明内容则是关键。就此重温一下ISBP 745 第Q1段对该类单据的基本要求和功能体现:“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此类证明书,提交经签署的单据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或相似名称,或没有名称,并通过证实所要求行为的结果,例如分析、检验、健康、植物检疫、数量或质量评估的结果,以体现其功能,即满足要求。”

  另外,受益人提交的受益人证明,船公司证明等单据容易出现的问题是证明内容原文照抄信用证语句,尤其是对于二者证明其一的选择类的证明,出具人盲目照抄原文,导致证明根本起不到证明的作用,这种单据的出具方式同样存在着被拒付的风险,事实上实务中这样的拒付案例也是有的。

  五、运输单据的问题

  运输单据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关于承运人和签署的问题。UCP600第19款至第25款分别对几种运输单据的签署方式作了规定,ISBP对于这些规定又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说明,以常见的海运提单为例,根据UCP600第20款规定,概括的说提单必须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且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或者由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无论谁来签署都应该清楚地表明其签署人的身份,代理人的签字必须表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常见案例如下:

  案例1:提单表面没有显示谁是承运人,在提单签署位置的签章显示“ABC CO. LTD SIGNED FOR THE CARRIER.”,该提单其实既未标明其签字人的身份又未指明承运人,仅表明了签字人是代表承运人签字,因此因不符合UCP的规定被拒付。

  案例2:提单显示ABC CO. LTD AS CARRIER, 提单签署显示XXX CO. LTD SIGNED AS AGENT.,该提单因未标明签字人是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被拒付。

  案例3:提单签章位置预先印就了“BY ZHL LOGISTICS CO., LTD AS CARRIER”,即指明承运人为ZHL LOGISTICS CO., LTD.,, 提单由代理签章, 显示”ZHL (QINGDAO) LOGISTICS CO., LTD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提单另外通过打印方式显示了另一个承运人名称“CARRIER: SINOTRANS CONTAINER LINES CO., LTD”.开证行提出提单显示两个不同的承运人扣除不符点费承付。

  信用证项下的运输单据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国际惯例UCP600及ISBP中对于各种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单据的出具、承运人、承运人身份的识别及签署,装、卸港,装船批注、装运日期,转运、分批装运等等诸多方面都有比较详尽的的规定和说明且占有惯例的最大篇幅。然而实务中运输单据种类繁多,格式和出具方式千差万别,国际惯例不可能涵盖和解决所有问题。相比其他单据,对于运输单据的审核特别能体现信用证业务对于其从业者专业技术能力的要求,对于运输单据的审核不仅需要了解基本航运常识、熟知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历来ICC国际商会的相关案例解释及结论也要有相当的了解和深入的研究,实务中积累的大量实践操作经验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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