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2016-08-30 00:00:00 编辑:俊炯 手机版

  园林绿化是指充分利用城市自然条件、地貌特点和基础种植,将城市按国家标准规划设计的各级、各类园林绿地用具有地方特色和特性的园林植物最大限度地覆盖起来,并以一定的科学规律加以组织和联系,使其构成有机的系统。下面来一起了解下我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现状吧。

  一、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定义与分类

  (一)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定义

  广义上讲,园林绿化是指充分利用城市自然条件、地貌特点和基础种植,将城市按国家标准规划设计的各级、各类园林绿地用具有地方特色和特性的园林植物最大限度地覆盖起来,并以一定的科学规律加以组织和联系,使其构成有机的系统。

  园林绿化不仅是对城市中原有的自然环境部分的合理维护与提高,通过人工重建生态系统的系列措施和模拟自然的园林设计手段,园林绿化更是在城市这个人工环境中对自然环境的再创造,是对园林植被(花、草、树木)这种能够塑造自然空间的资源在城市人工环境中的合理再生、扩大积蓄和持续利用。

  (二)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涵盖领域

  园林绿化行业从大的范围来看主要涵盖四大领域:市政公共园林、休闲度假园林工程、大型生态湿地工程和地产园林景观。

  二、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随着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风景园林行业法制建设逐步发展和完善。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是中国第一部直接对城市绿化事业进行全面规定和管理的行政法规。1997年,中央发布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以及《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对中国园林绿化建设起到了纲领性指导作用。围绕着上述纲领性文件,中国制定了与园林行业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性法规文件共360多项,内容涵盖园林绿化综合管理、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编制/审批管理、建设施工、行业资质等多个领域,

  此外,其它与园林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1、《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城市绿化条例》于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划和建设

  (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3)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4)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5)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6)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7)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8)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9)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下页更精彩: 1 2 下一页 尾页
本文已影响1027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