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风险的防范

发布时间:2017-04-11 00:00:00 编辑:嘉辉 手机版

  国家审计风险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没有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报表和履行相关职能的情况发表不恰当的意见和评价,或是做出的错误处理处罚决定,而给相关者带来某种损失的可能性。国家审计风险应该怎么防范呢?

  (一)国家审计供给方风险防范

  (1)强化国家审计独立性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属行政型审计模式。国家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接受双重领导体制。既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工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较低。加强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是对审计风险进行防范的重要手段,我国应该将审计模式的转变作为工作重点,从人事独立,机构独立,经费独立,工作独立四个方面做到审计独立防范审计风险。首先在人员任命上,审计长应由人大常委会提名。审计长和国家审计署的任何职员都不代表政府履行职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而且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由上级审计机关决定,均不再经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次,在机构上,国家审计署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无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审计署向人大常委会负责井报告工作。再次,在经费上,审计署的经费由人大预算承担,不应象现在列入财政预算而由各级政府承担,从而保证审计执法的独立客观性。最后,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经济计划与行政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工作,不受任何行政部门干涉。

  (2)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权限

  审计的确定对象权,行为权和处理处罚权都是审计机关所具有的审计权限,这些权限都影响着审计质量的水平,同时也是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内容。首先,审计机关在选择审计对象以及对审计对象的数量进行确定时要根据现有的审计资源的评估结果决定,并且对于特殊事项,特别情况要有重点的进行审计监督,发挥职能。其次,要对审计人员的行为权利进行规范,使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能够充分利用职权,达成审计目标,控制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从审计工作的检察,调查,制止,信息披露,建议纠正几个方面对现有问题进行处理。最后,审计机关所具有的处理处罚权也是对风险的一种预警和控制,合理的处罚能够有效的预警潜在的问题的发生从而防范风险,所以需要制定严格合理的处罚标准对审计工作问题进行标准化管理。

  (3)增强国家审计力量

  审计人员的素质和从业能力对审计活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若审计人员的素质和其肩负的职能与其从事的活动不相适应,那么就意味着审计主体在审计活动中存在风险。随着审计的外部环境将越来越复杂,对政府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将越来越高,它不仅要求审计人员具备深厚的专业功底,而且还要求具备社会适应能力、熟练掌握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健全审计职业教育体系,针对不同职级、岗位和知识结构的人员,实施分层次培训,使培训工作覆盖审计干部接个职业生涯也是防范审计主体风险的重要途径。所以对于审计人员的能力需要持续进行培训保持高度的胜任能力。

  审计力量资源和审计信息资源是审计活动赖以存在和进行的重要资源。若不能实现审计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样会产生审计资源风险。随着我国审计组织体系的建立及其内部分工的形成,国家审计机关从繁重的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中回撤,将审计的重点置于财政、金融和部分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的重点企业审计,这将大大缩短审计战线,使有限的审计力量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对于审计资源合理配置中,我们要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选择自我的工作着力点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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