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发布时间:2017-03-02 00:00:00 编辑:吴健敏 手机版

  2014年,财政部相继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三项具体准则。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形式。

  第三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机构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机构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则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交易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作为所有者权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中注明的价值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据上没有注明价值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或者奖励企业已发生的行为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或者引导企业将要发生的行为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或相关行为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对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政府按芳烃生产企业实际耗用的石脑油数量退还石脑油成本中所含的消费税,应当冲减芳烃生产成本。对于类似的政府补助,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抵减相关成本费用能够更好地反映经济业务实质,可以按照同一原则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财政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受益企业提供贷款,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1.以实际收到的贷款金额作为贷款的入账价值,按照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借款费用。

  2.以贷款的公允价值(根据同类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作为贷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贷款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贷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受益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1.以实际收到的贷款金额作为贷款的入账价值,按照贷款合同利率计算借款费用,将对应的财政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2.以贷款的公允价值作为贷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贷款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其中,贷款的公允价值按照实际利率和扣减了财政贴息后的利息净额计算确定。递延收益在贷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列报和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四)企业取得财政贴息的,还应当披露该事项以及优惠利率。

  第四章 衔接规定

  第十八条 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年×月×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附件2: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施行至今已近十年时间。随着经济业务日益复杂,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补助和收入需明确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并不一定都是政府补助,还有可能是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和政府购买服务。新能源汽车价格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名义上是政府补贴,实际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企业商品或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而不是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实务界希望在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规定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二是关于会计科目的使用问题。现行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在实务中,部分补助资金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不宜计入营业外收入。实务界建议修改现行应用指南中不适应实务操作需求的规定。三是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实务界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中关于财政贴息会计处理持有不同观点,希望在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财政贴息的处理原则。

  为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国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结合我国实际,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修订起草了《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鉴于实务中存在大量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于2016年初启动了政府补助准则的修订工作,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是收集整理实务案例。我们收集近年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有关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的案例,并通过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征集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和典型案例,分析相关业务类型和会计处理,充分了解实务情况。二是召开准则修订座谈会。组织来自证监会、国资委、沪深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大型企业、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的代表,就政府补助准则修订的具体技术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三是开展实地调研。我们赴有关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调研,听取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多方听取意见和

  建议。四是起草征求意见稿。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政府补助准则修订的初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座谈和调研的情况,实务界普遍认为现阶段修订政府补助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务中的问题,原准则规定的原则仍然适用,但急需对应用指南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对实务中难以判断的问题给予更加详细的指导。为此,我们对原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在原准则的基础上,本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二)关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

  本征求意见稿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本征求意见稿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并提供了两种方法供企业选择,既不违背国际趋同的原则,也允许企业选择简易方法,满足不同企业的现实需求。同时,对财政贴息的账务处理与《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我们拟重点就以下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问题1: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对此您是否同意?如不同意,您有何修改建议?

  (二)关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

  问题2:征求意见稿中,对属于政府补助的经济资源,应根据是否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分别计入其他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在个别情况下,政府补助可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如政府按芳烃生产企业实际耗用的石脑油数量退还石脑油成本中所含消费税,应当冲减芳烃生产成本。理由是,这部分已向政府缴纳的消费税包含在石脑油成本中,将退还的消费税冲减生产成本能够更真实准确地反映芳烃的实际生产成本和毛利。对上述处理原则,您是否同意?如不同意,您认为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三)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问题3: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针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如不同意,您认为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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