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了解合伙企业首先要了解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合伙人商业模式,本质上是希望让不同生产要素的利益主体都拥有所有权。
合伙制在工业化早期比较流行,采取的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四大原则,业务交易关系和治理交易关系是完全一致的。
在工业化继续深化的商业时代,由于规模化的需要,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的投入越来越重要,而人的因素越来越次要(所谓工业革命,就是把人和土地分开,形成规模化的工业组织,而人变成从属的位置)。能够有规模化资金置办设备、厂房,就成为竞争的核心要素,资本主义或者资本拥有剩余控制权和收益权的治理交易关系开始流行。此时,出现了两大类企业组织:合作社(其他要素合伙制)与公司(资本合伙制)。
合作社可以是顾客合作社、供应商合作社、生产商合作社、雇员合作社等。举个例子,由供应商组成的合作社在北欧国家的乳制品行业很盛行。一群奶农组成一个合作社,以形成规模化的力量与乳业厂商交易(防止客大欺店)。其初始资金通过银行借贷(后期还本付息)、政府补贴投入,一旦运转起来后,其剩余控制权和收益权按照供奶量分配(控制权也可以是一人一票,是一种简化的变通)。换言之,其治理交易关系是通过牛奶的供应量而非资本来分配的。
公司制大家比较熟悉,由资本建立,由资本决定控制权和剩余收益分配权。
这两种企业组织各行其道,在需要规模化资金置办设备、厂房的行业,公司制成为主流;而在依赖人力、关键原材料等的行业,合作社也有自己的一片天地。而股份制的出现,使公司股票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交易,有了资本市场溢价,使公司制得到扩张,很多原本采取合伙制的企业组织也转化成了公司制。例如,VISA原本是银行的合作社,按照业务量分配治理关系,后来为了上市公开发行把业务量转化为相应比例股份的出资权利,变成公司制。
这两种企业组织中,业务交易关系和治理交易关系在其核心生产要素上是一致的。打个比方,奶农的供奶量是业务交易关系,治理的分配与此匹配,公司制亦然。
但是,在非核心生产要素上,业务交易关系和治理交易关系并不一定一致。例如,奶农合作社当中也会有雇工,但其雇工只跟业务交易关系有关,和治理交易关系无关;银行获得债权,和治理交易关系有关(因为涉及优先追索权,是跟企业组织的整体收益权挂钩的),但也和业务交易关系有关。公司制也是如此,在一个公司里面,有各种不同角色的利益主体,有些与业务交易关系相关,有些与治理交易关系相关,并不一致。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交易结构的持续创新,一些以前很重要的生产要素,例如厂房、设备,现在可以通过支付固定成本的交易关系来获得(例如融资租赁),甚至都不需要所有权,只需要使用权;一些以前处于从属位置的生产要素,重要性却更加凸显,例如高层管理团队的智慧、风险判断、决策能力等。因此,最近盛行的合伙人商业模式,本质上是希望综合考虑多种不同生产要素,让不同生产要素的利益主体都拥有所有权。由于公司制有资本的溢价,默认采取资本作为所有权的第一分配、其他要素作为所有权的第二分配。
这种分配的逻辑是两个:第一,业务交易关系决定治理交易关系;第二,企业的所有权可以由多类不同性质的主体拥有。这两点,在经典制度经济学理论中都可以找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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