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师,主要从事计算保险费、赔付准备金、分红、保险额、退休金、年金等,通常受雇于保险公司。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国际精算实践标准的制定机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 英国。
在英国,精算标准包含精算职业标准(APS)和精算技术标准(TAS)两类,它们分别由英国精算师协会(IFOA)和英国财务报告理事会(FRC)两个机构来制定。
英国精算师协会对于APS的制定、修订和完善有相应的一套流程。首先,新APS的发起人向标准审查委员会(SRC,独立于英国财务报告理事会和英国精算师协会)提交提案申请。随后,若提案通过,标准审查委员会将提案交予精算师协会中相应的实践委员会寻求意见,提案人在获得意见反馈后将起草的报告提交标准审查委员会进行审阅及讨论。最终,提案人向标准审查委员会提交一份包含了所有修改记录的修正草案,若征询期间的意见发生重大变化,标准审查委员会可以决定延长征询期;若草案被标准审查委员会所通过,则形成一个APS并公示。
英国财务报告理事会是一个独立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包含审计师、精算师和会计师在内的标准框架并监督相关标准的实施,精算技术标准由英国财务报告理事会下面的精算理事会负责制定。
2. 美国。
在美国,由精算标准委员会(ASB)建立和完善精算实践标准(ASOP)。对于各个领域ASOP的制定,由精算标准委员会设立的常务委员会负责。目前的常务委员会有5个:意外险委员会、健康险委员会、寿险委员会、年金险委员会和一般委员会。对于建立新的ASOP或者更新旧的ASOP,精算标准委员会制定了一套流程,主要步骤包括:(1)审视并评估当前做法和新出现的做法,例如,新的标准和做法能解决什么问题;(2)确定适当的指导;(3)公布征求意见稿以获得精算师们和相关人员的反馈;(4)考虑所有反馈意见和建议,公布最终标准或者其它征求意见稿。
3. 加拿大。
加拿大制定精算实践标准的机构是加拿大精算师协会(CIA)。该协会董事会关于任何法规、监管规定、指引的制定、修改或废除都要通过一次会议告知董事会所有成员,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需要出席会议,并且半数以上出席成员同意才能生效。而对于由协会例会中超过5%的有投票资格的成员提出的关于法规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议,主席应通过秘书处在距下次例会至少14天前通知所有投票成员,此提案将在下次例会进行处理。并且下次例会中,不低于2/3有投票资格的成员同意则该提案才能通过。
4. 香港。
香港制定精算实践标准的机构是香港精算学会(ASHK)。该学会修改精算实践标准的工作主要包括3个阶段:(1)提议确认阶段,理事会在该阶段决定职业标准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2)征求意见阶段,理事会会任命一个常务委员会来负责相关组织和个人进行意见征询,并将该提议标准的制定修改历程以及提议职业标准的修改或拒绝原因记录在意见征询稿内;(3)决定阶段,理事会对最终提交的建议书进行投票表决,理事会中至少3/4的成员投票赞成,该职业标准才算通过。
5. 台湾。
台湾制定精算实践标准的机构是中华台北精算学会(AICT)。台湾精算实务处理准则的制定发布过程如下:保险局(或保险事业发展中心)基于“法令”需要,发函要求精算学会制定相关实务处理准则;精算学会依专业领域不同,分派相关的准则研究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订准则草案;准则研究委员会将准则草案送达精算学会秘书处后,即进入会员发表意见期;会员发表意见期结束后,准则研究委员会将召开会议讨论所收取的意见,依决议修改准则草案内容;修改完成的准则原则上即由精算学会直接对外发布。
6. 新加坡。
新加坡制定精算实践标准的机构是新加坡精算学会(SAS)。1997年该学会制定了精算师行为准则,对所有学会会员都应遵守的主要原则进行了明确。另外,学会可能随时颁布一些指导方针用来帮助会员理解准则,以及在必要时颁布一些专业指导条例用以建立可接受的实践标准。任何会员如果对应采用的原则或在一个特例中对应执行的职业行为存在疑议,可以向理事会成员寻求指导。
7.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制定精算实践标准的机构是澳大利亚精算师协会(IAAust)。澳大利亚精算实践标准的制定程序如下:(1)提案阶段,相关机构或个人向职业标准委员会(PSC)提出实践标准的制定或者修改提案;(2)草拟阶段,若申请获得批准,职业标准委员会通知实践委员会着手制定标准,实践委员会会成立一个起草委员会;(3)征求意见阶段,实践委员会在起草并通过草案之后提交给职业标准委员会,并对草案进行意见的征求和评论;(4)决定阶段,职业标准委员会对该标准草案进行详细的审查,以决定进入通过阶段还是回到征求意见阶段;(5)通过阶段,职业标准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交建议书,若通过,则采用该标准;若不通过,则会把修改意见反馈给职业标准委员会以继续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