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青岛市网约车新规全文

发布时间:2017-03-27 00:00:00 编辑:陈平 手机版

  做好网约车车辆安全监管及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工作,督促网约车驾驶员按规定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工作;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档案,确保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将接入的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及车辆保险购买情况,与驾驶员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情况、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和继续教育等;

  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传输到监管平台,并保证数据真实、全面、完整;

  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按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明码标价,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完成服务后,出具相应出租汽车发票;

  可以在车窗规定位置上张贴服务标志,但不得喷涂、张贴、安装巡游车营运标志,在车辆处于行驶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防止影响行车安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规范使用网络服务平台和相关运营、监管设备开展服务,自觉维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运营、监管设备完好,不得拆卸、破坏、改装;运营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无故取消订单;

  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应急疏运任务的除外;

  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乘客发现车辆牌照号码或驾驶员信息与预约不符的,可以拒绝乘坐或向网约车平台公司举报。网约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出租汽车发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不同网约车平台公司均承担承运人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非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将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漏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漏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补救措施。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五章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加强营运监管,维护营运秩序,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处理乘客投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网约车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网约车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接入的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传输到政府监管平台、不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七)未履行管理责任,提供服务的车辆拆卸、破坏、改装、不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不按规定喷涂、张贴、安装其他营运标志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巡游揽客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九)运营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的;

  (十)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教育培训工作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报告、通告、公告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无故取消订单、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巡游揽客或者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车专用通道的;

  不按规定使用或者拆卸、破坏、改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

  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预约业务的;

  不按规定收费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销或者吊销网约车驾驶员证。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五、十六、三十、三十六、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出行信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巡游车以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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