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辽宁产假国家规定2017,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拓展阅读
1、生育两个以内子女不用审批
我省将单独二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二孩政策。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2、三种情况拟可生三孩及以上
草案对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条件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3)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需要说明的是,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另外,由于现实生活中再生育子女的情形比较复杂,立法中难以完全列举。为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基本精神,按照依法管控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设置了兜底条款,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所有依法登记夫妻 婚假都增加7日
草案删除“晚婚”规定,修改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7日”。依照此前我省对晚婚人群普遍执行办法,“3+7”的10天婚假适用到更多夫妻。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登记的夫妻,成为一大亮点。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4、所有符合规定妇女 产假都增加60日
草案删除“晚育”规定,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依照此前我省对晚育人群执行的办法,“98+60”的158天产假,扩大到所有符合生育政策的人群。产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5、配偶护理假15日 工资照发福利不变
因晚婚规定删除,所有符合生育政策的产妇,其配偶也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6、有《独生子女证》夫妻仍可拿奖励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草案增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辽宁单独二孩父母享受一胎同等待遇
记者从辽宁省卫计委相关人士处了解到,目前辽宁省还没有相关政策的调整安排,计划生育相关工作仍按照修改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执行,该人士表示,辽宁省如何执行、怎样执行还需相关部门统一安排研究。
记者查询发现,去年9月26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年满23周岁生育二孩的晚育妈妈,其产假在原来国家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的晚育假期,共为158天。此外男方从不享受护理假调整为享受15天护理假,至此辽宁省生育二胎享一胎同等待遇。
单独二孩母亲可领取158天生育津贴
去年11月27日,辽宁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享受待遇的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计划生育)的职工。
生育津贴根据生育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这就意味着,年满23周岁生育二孩的妈妈,至少可以领到158天的生育津贴。
辽宁省人社厅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辽宁省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仍按照各地原有规定执行。
算账 女方生二孩可获9000余元生育津贴
举例说明,如果以最低标准沈阳市月平均工资()4563.5元为计发基数,之前生育二孩的参保女职工,正常生产可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13690.5元,难产或剖宫产可再多享受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在享受与头胎相同待遇后,生育二胎女方可多获60天的生育生活津贴,以沈阳市月平均工资()4563.5元为计发基数,女方可获2个月生育津贴9127元,男方护理假可享2281.75元。
“全面二孩”在辽宁省落地将会走哪些程序?
参照去年单独二孩的政策调整,全面放开二孩在我省的程序应该是,辽宁省卫计委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将向省政府建议启动相关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内容或作出规定,同时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推进相关政策尽快在我省依法实施。
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内容或作出规定的程序中,省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召开常委会来对相关内容进行审议表决,待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