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制度相关内容

发布时间:2017-03-22 00:00:00 编辑:苏萌 手机版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我国收养制度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违背计划生育的原则

  二、收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一般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具备下列三种情况: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的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三十周岁。

  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⑥收养人有无配偶的其他条件: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3.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①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4.收养当事人必须具有收养的合意

  (二)特殊收养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收养继子女

  4.收养成年人:收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与收养继子女5.单方收养6.隔代收养

  三、收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2、养子女和养父母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3、养子女的后代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二)收养的消解效力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四、收养行为的无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五、收养的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有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

  (2)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夫妻共同收养,须夫妻共同解除收养关系

  2.协议解除的程序

  诉讼解除

  1.养子女为未成年人,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2.养子女为未成年人,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26条2款

  3.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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