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烟草广告相关规定解读2016

发布时间:2016-12-12 00:00:00 编辑:少芬‍ 手机版

  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共分六章七十五条,较现行《广告法》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其中涉及烟草广告的内容共有2处。

  关于烟草广告的发布,现行《广告法》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修订之后的《广告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牌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关于涉烟草广告的违法责任,现行《广告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修订之后的《广告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便属于“下列行为”之一。

  仅从条文的文字表述对比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修订之后的《广告法》对于烟草广告发布的限制越来越严格,对于违法责任的界定和处罚也更加明确、具体并更为严格。

新《广告法》烟草广告相关规定解读2016

  在禁止烟草广告发布的空间和平台上,现行《广告法》以列举法规定了五种媒体(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和四类场所(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禁止烟草广告。而新《广告法》则将禁止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等,禁止的范围更加广泛。

  在烟草广告内容的认定上,对于什么是“烟草广告”,新《广告法》增加了明确而具体的界定,即所有“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都将被认定为烟草广告。

  更加引人关注的是,在受约束的主体和禁止的方式上,新《广告法》增加了“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并进一步明确“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牌等启事中”也不得出现烟草广告,没有明确烟草广告的发布主体,这就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烟草广告经营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约束。

  此外,此次修订,还明确增加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也就是说,不论是谁、不论通过什么方式,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都将被视为违法,彰显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

新《广告法》烟草广告相关规定解读2016

  范围更广、限制更严、界定更明确,此次《广告法》的修订无疑进一步扩大和强化了对于烟草广告的“广泛禁止”。

  修法广聚共识 责任义务兼顾

  法者,国之权衡也,法者,治之端也。法律的修订要以国家利益为重、从国家大局出发,并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这是法律修订的基本原则,也是此次《广告法》修订的现实背景。

  我国现行的《广告法》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并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20年。《广告法》实施2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已经发生许多新的变化,现行《广告法》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各界对于修订《广告法》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烟草行业由于体制和产品的特殊性,使得涉及烟草类广告一直受到社会关注。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一出炉,涉及烟草广告的条文表述就成为舆论热点话题,各界围绕《广告法》修订草案中烟草广告相关内容的讨论也非常热烈。

  今年年初,中国烟草学会组织召开了《广告法(修订草案)》研讨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中国人民大学、部分知名律师事务所、中国实施广告战略委员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及云南、湖南、重庆、贵州等省(市)的消费者、烟农、零售客户代表,围绕烟草广告修订各抒己见、广泛讨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表参加研讨会,认真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

  以国家利益为重、从国家大局出发,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为依据,充分考虑客观实际,兼顾各方的利益,这是讨论中各方形成的共识。

  吸烟有害健康,推进烟草控制。一直以来,这都是我国的基本政策,在依法治国成为我国政治新常态的今天,加强烟草控制同样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事实上,早在2007年4月,国务院就批准成立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从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政策体系开始,我国的履约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全国性法律法规到《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和规定,再到各地相继出台的一系列地方性法律条例和规定,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政策体系。

  为持续推进我国的控烟履约工作,领导小组又联合制订了《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并于2012年年底发布。《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烟草控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集中反映了我国政府关于烟草控制的立场和决心,表达了各部门在控烟履约方面的共识和主张。其中就明确提出,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为此次《广告法》的修订提供了依据。

  新修订的《广告法》涉及烟草广告内容符合国际法、国内法,符合《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的精神和原则,而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和强化了“广泛禁止”,体现了我国政府控烟履约的坚定态度。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得到各利益方认同,只有认同才能信仰,才能在实施中得到严格执行、普遍遵守。

  卷烟作为一种特殊商品,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管制,但同时,它也是一种合法的商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同其他商品一样,有进入市场被消费的客观需求,应该同其他商品一样,有作为商品所必要的权利。而且烟草企业是合法商品的生产者,是合法的市场主体,其生产运行、销售行为也是一种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正如有关法律专家所指出的,此次《广告法》的修订较好地体现了各方诉求,与我国现行宪法法律的规定以及所承担的国际公约义务相一致,符合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烟草生产和消费大国的基本国情,同时兼顾了国家财政收入、公共卫生事业和烟草产业生存发展实际,是较为客观、理性的法律表达。

  知法懂法树形象 守法用法促规范

  “史上最严《广告法》”、“无死角清理烟草广告”……新《广告法》公布之后,不少人用了这样的字眼来评价此次《广告法》修订中对涉烟草广告内容的调整。的确,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作出了更为明确、更为严格的限制,无疑将会进一步压缩烟草广告的“生存”空间。

  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行业,面对新《广告法》的调整,更要以积极的态度和作为去应对,知法懂法树形象,守法用法促规范。

  一直以来,作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于控烟履约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立场是明确和一贯的:吸烟有害健康,控烟势在必行,履约是义务,更是责任,这些义务和责任在《公约》对我国生效以来得到了有力执行。

  在今年年初的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凌成兴局长再次提出“烟草控制做减法”的发展思路,要求全行业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认真执行中办、国办《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认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规定,调控烟叶种植面积和收购数量,调控卷烟产量和销量,减少烟草制品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含量,减少非法烟草贸易,坚决支持公共场所禁烟,坚决支持中小学生禁烟,坚决劝阻青少年吸烟。

  依法依规,推动控烟履约工作,多年来,烟草人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

  《广告法》是规范广告行业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和谐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烟草行业由于体制的特殊性和产品的特殊性,各级烟草工商企业更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烟草广告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学法、知法、懂法,降低烟草广告发布的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从卷烟工商企业生产经营,从卷烟零售客户合法经营以及消费者的合理需求来看,烟草广告在一定程度上是消费者获取合法烟草制品信息、辨识烟草产品是否合法和质量优劣的重要渠道。因此卷烟工商企业一定的品牌形象展示、信息发布等是非常必要的。重要的是要以此次新《广告法》的发布为契机,规范烟草广告的发布,将相关信息的发布范围、发布对象、发布途径及方式,锁定在法律规定的“条条框框”里,不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传送烟草广告,确保烟草广告不超法定范围、不打法律“擦边球”,从而树立行业控烟履约、知法守法的良好形象,维护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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