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层必须具备的法律意识

发布时间:2016-11-09 00:00:00 编辑:嘉辉 手机版

  作为企业领导人,应该时刻将以下经营企业的三大法律思想铭记在心,具备了最基本的法律智慧,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游刃有余而不与法律发生冲突。

企业高层必须具备的法律意识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企业家要有法律雷区思想,即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根据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在企业的所有损失中,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大约占75%左右,另一方面,法律也会追究企业经营者的决策失误,比如我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规定,就是针对企业领导人盲目决策和决策失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像有些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则明确规定了此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家由于因违规、违法经营而承受的风险。随着市场的开放和竞争加速,我国出现了许多新生代企业,这些企业在公司的设立、初创、成长等各个阶段都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法律风险。比如我们经常可以遇到有人出资、有人出技术共同成立公司的情形,由于法律对无形资产入股的限制,实际操作中会产生一些绕开法律屏障的“变通措施”。在一开始,优势互补是合作的基础,但随着条件的改变,原来存在的优势互补有可能逐渐消失,产生分歧从而导致合作关系破裂,那些当初为规避法律的“变通措施”反而成为企业家为自己设下的陷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这就是缺乏法律雷区思想所致。

  其次,企业家要有穷尽权利思想。

  在某些企业领导的眼中,法律事务不外就是“打几个官司”,只要官司打赢就够了,甚至认为,法律顾问增加了公司管理费用,使管理环节与流程变得复杂繁琐,要它何用?这种想法直接导致了许多法律隐患的产生。事实上,企业的法律顾问应起到为企业穷尽其法律权利的作用,而绝不只是在出现问题时才想要如何解决,忽视法律的预防功能。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法制越来越健全但法律系统越来越庞大的今天,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远远高于市场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仅仅是法律顾问制度功能的一小部分,除了建立法律风险控制机制,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的健全,以及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等方面也将越来越显现其重要性。

  最后,企业家应该具备法律空间思想。

  由于相当一部分与现代经济活动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尚未出台,在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中还存在许多“真空”或“灰色”地带,如何确定其合法性界限,并在最大程度上拓展企业的利益也成为一种技巧――比如企业在收集竞争对手的非公开信息时,怎样才能避免陷入“侵犯商业秘密”的泥沼;又如知识产权资产化以后,现代企业如何在其管理模式中形成对知识产权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再比如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日新月异的普及和发展变化,企业将来面对的有可能是来自全球各个国家及地区的不同客户,如何把握政策和法规动态,并及时根据法律环境变化调整企业E时代商务的法律事务战略,也将成为企业经营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

  对企业领导人而言,这三大法律思想绝不仅仅是纸上谈兵,而是对企业建立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的科学管理的法律智慧,如果能有效实施,必将对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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