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技术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估价报告为不合格:
(一)估价对象实物状况描述与分析;
(二)估价对象权益状况描述与分析;
(三)估价对象区位状况描述与分析;
(四)市场背景描述与分析;
(五)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分析(根据估价目的,应当评估估价对象现状价值的除外);
(六)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
(七)估价测算过程;
(八)估价结果确定。
特定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缺少应当具有的独特组成要素或者缺少应当予以描述、分析的独特内容的,估价报告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有重大问题的不合格) 估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估价报告为不合格:
(一)致估价委托人函上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盖章;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上无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三)估价报告出具日期(致估价委托人函上的落款日期)不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有效期内;
(四)随意编造对估价结果有直接影响的估价假设;
(五)估价目的表述错误或者未对应其经济行为;
(六)根据估价目的对估价对象进行相应处分、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价对象界定不清或者有严重错误,遗漏、虚构估价对象;
(七)估价时点确定错误,与估价目的不适应或者与有关规定不同且未充分说明理由;
(八)价值类型选择或者价值内涵、定义表述有严重错误;
(九)估价依据严重错误,或者未在“估价依据”中列明估价所必须依据的法律法规、估价标准和指导意见,或者估价依据运用严重错误,或者在估价中完全未体现估价依据的要求;
(十)估价方法选用错误,或者理论上适用的估价方法未选用且未充分说明理由,或者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思路)严重错误;
(十一)估价方法运用严重错误,包括计算公式选用、测算过程、计算结果严重错误;
(十二)虚构、编造估价基本数据、重要参数或者可比实例;
(十三)估价报告中的重要内容前后矛盾或者不一致,包括致估价委托人函、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中的估价结果不一致,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中估价方法选用不一致。
第十二条(其他不合格情形) 估价报告例行评审可以不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但在评审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估价报告应当不合格:
(一)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估价报告对应的估价业务超出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估价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估价对象有利益关系;
(三)估价报告对应的估价业务超出了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但有重要专业帮助并予以说明的除外;
(四)被评审的估价报告与出具给委托人或者完成时的估价报告内容不一致;
(五)估价结果不合理偏高或者偏低。
第十三条(评审结论) 估价报告评审结论由定量评审得分和评审意见组成。
没有创新或者特色加分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不足60分的,有创新或者特色加分的估价报告加分前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不足55分或者加分后的总得分不足60分的,以及有本标准规定的不合格内容之一的估价报告,为评审不合格。
前款以外的估价报告,为评审合格。其中,90分以上的,为一等报告;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为二等报告;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为三等报告;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为四等报告。
评审意见应当说明估价报告是否合格,并指出估价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四条(参照执行) 对非鉴证性估价报告进行评审,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解释权) 本标准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