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会员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通讯方式、政治面貌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信息书面报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单位会员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通讯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信息书面报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当及时足额交纳会费。对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者拒绝交纳会费的,按照《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终止: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二)退出本会的;
(三)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第二十八条 会员退出本会的,自退出本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本会。会员资格被取消的,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本会。重新申请加入本会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并按照申请会员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以对会员从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活动依法进行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本会可以分别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
(二)行业检查中执业质量不合格的;
(三)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行业竞争规则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损害职业形象、本会及行业声誉的;
(五)因相关事务受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业规则以及本会章程的行为。
对会员给予处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当事人对处分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取消会员资格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会自收到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后1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本会依照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和组织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海外专业人士经资格互认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其服务和管理依照资格互认协议和对等、互惠原则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0日本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