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建设的展开在相当程度上需要依靠市场机制的运作,但纯粹的市场机制运作会出现“市场失效”的现象,这已有大量的经济学研究予以了论证。因此需要政府对市场的运行进行干预,这种干预的手段是多样的,既有财政方面的(如货币投放、税收、财政采购等),也有行政方面的(如行政命令、政府投资等),而城市规划则通过对城市土地和空间使用配置的调控,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从而保证城市的有序发展。
1引言
随着我国20世纪90年代早期将“城市设计导则”引入部分城市的规划管理中,其作用已逐渐得到认可,并作为实施城市设计的有效工具被广泛推广。但是,城市设计导则作为城市设计理论中最有价值的一部分,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对其作用与价值还缺乏深入的研究。因此,了解城市设计导则的本质与作用,并在编制与表达上适应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课题。
2城市设计导则的定义与分类
2.1城市设计导则的定义
“设计导则”一词由design guideline和design guidance翻译而来,也有学者将其译为“设计指南”、“指导纲要”、“设计指引”。本文将其翻译为“设计导则”,是因为在汉字的解释中“导”即引导、指导;“则”即规范、准则,两字的组合更能反映其本质,体现出城市设计对城市开发控制和引导的双重作用。城市设计导则是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即从人的行为、心理诸如艺术性、可达性等出发,研究建筑空间布局与城市环境品质之间的关系。从工作的深度看,导则可以说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精细化,尤其是对于某些特定地段( 如传统商业步行街) 和特定要素(夜景、商业招牌等)的设计。导则是在定性、定量和图文结合方式下的弹性控制。
在城市设计的过程中,设计导则是实现城市设计目标和概念的具体操作手段,是对未来城市形体环境元素和元素组合方式的文字描述,是为城市设计实施建立的一种技术性控制框架。
2.2城市设计导则的分类
针对不同类型、层次的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与表达应该有所区别。总体城市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总体规划级城市设计、分区规划级城市设计),目的在于从宏观层面把握有关城市发展在城市设计方面的构想,设计原则抽象概括;而详细城市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级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级城市设计),目的在于为具体项目建设提供直接的管理依据,相应导则也表现为在对城市局部地段进行详细研究后制定的具有针对性的设计建议与规定。城市设计导则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从关系上看:大体分为总则与通则。总则指开发设计项目的设计目标与用途,即一个总体思路,特别是城市开发建设中的价值理念和宏观要求;通则是在总则指导下的具体要求,两则的关系类似于文章的主题思想与具体内容①。从设计导则管制的深度上看:大体可分为绩效性导则和规定性导则对城市加以管制。绩效性导则主要采用过程描述的形式,按照作用的方式刻画事物,提供产生具有希望特征的事物的方法。遵循这一思路,绩效性导则并不限定设计采用的手段,而只提供设计必须达到的特征与效果,并通过“为什么”、“怎样做”的原因与方法鼓励达到设计效果的多种可能途径。对于绩效性导则而言,其限定的最终设计效果而不制约设计方法和过程,为设计者留下自由发挥的空间,不会过多的禁锢设计思路,相反还能提供设计思路。这就是导则中“导”的含义所在。相对于绩效性导则,规定性导则明细标准的管制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设计师的创作和发挥。这种制约的目的不在于制约建筑师的思路,而在于更多的维护公众的利益,避免少数个体为了私人利益损害大众的利益。设计导则的最终目的是为建设城市环境提供一种有理性的弹性控制。
3城市设计导则的基本功能
城市设计导则的形成和发展,不仅对城市整体空间环境是一种保障,对整个城市空间也是一种整合;而且在城市设计的实施中,在城市整体和局部地段的改造与建设实践彰显出强大的功能。城市设计导则的本质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承上启下
从城市设计的过程而言,设计导则为上一层次规划与设计的目标与原则作出进一步的解释与说明,同时也为下一步的规划设计与建筑设计奠定基础;并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划拨土地等其他管理方面提供一定的参照依据。
3.2 保持城市特有风格、城市文脉的延续
文脉设计是城市设计中最重要的要素。城市设计重在特色,把握“源”与“流”的关系。城市设计应抓住“源”加以梳理、提炼,保持并发扬,形成特色。设计导则不仅保护城市现存的风貌,还要促使城市新的成长和发展的和谐。例如城市传统商业街区的改造,其设计导则的建立目的在于确定传统商业街区独特的风貌,并力图确保进行的改造有助于风格的保持。“改善的途径不应当是大拆大改,而是有机更新,即保存完好的,修缮半好半坏的,拆除最坏的加以重建。”②
3.3保证公众的利益
城市设计导则重在以“人”的活动为中心,重在考虑人的行为人对空间的感知,一切都是为人服务的是为广大市民而设计。城市设计导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给广大市民创建一个宜居的空间环境,而不是让城市设计师自己画着看的,设计导则不仅要研究建筑的高低和空间的大小,更应真正从市民的角度去考虑究竟建造一个什么样的城市环境。例如不解决好市民依法所提出的日照间距问题,即使再好的空间设计理念也难以实现。通过制定设计导则还可以避免少数个体一味的去考虑经济因素,造成对城市整体空间环境品质的破坏,从而达到保障公众的利益。
3.4保证改造开发的环境品质和空间整体性
“城市规划没有更多的去试图去创建整体性。它只是忙于执行某些法律条文。建筑学也没能这样做,因为建筑学更多的是关注建筑单体本身。因此,城市设计是最应当负责城市整体性的。”对于城市设计来说,最大的危险在于,只把它看作是不同的零碎的建筑单体之间的拼接。城市设计追求的是城市环境的连续性。一个传统中心商业街的改造开发由许多过程组成——新建筑的建造、建筑方案的投标、开发商的利润追求等等。他们的活动是无序的,完全不同的动机促使他们行为的各异。目标的多重性,最终使得该商业区的发展建设不是由一个明确的目标指导,而是被各种动机不同的大杂烩指导。传统商业街改造后的大部分建筑不像原来的设计,因为大多数项目被分包给几个开发商,导致支离破碎的开发,缺乏设计上的整合。城市设计导则的建立,是从整体入手,着眼于局部要素,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控制,在一定规模内统一秩序,从而保证其中每一个较小组成要素的合理与完善,并形成城市(或建筑)的总体特征。设计导则的目的不是得出最终的结果,而是保证“在成长中构建环境的相对整体性”。
3.5促进公众参与的推进
城市设计过程,已逐渐成为一种要求公众参与性的过程,即最终的使用者或其代表应参与到这一过程中。“城市设计中所用的理念或者概念,可以通过推论过程,参考一般理论产生,或者由一个诱导性逻辑过程的论据产生。”但是,这些理论听起来和街道上生活的人们非常陌生。城市设计导则将城市设计的理念通过必要的图示、数据和文字进行表述说明,为公众参与提供了一个框架,公众可以此为基点,对设计改造建设进行评论和评估,从而提出自己的设计和改造想法,真正做到公众参与。
4城市设计导则编制应坚持的原则
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应采用整体着眼系统控制的方法,不能孤立地针对设计范围内的每一个个体及每一个元素作出明细的规定,而是跃出个体层面,将研究对象看成是处于一定联系中的整体,从整体出发,找出影响设计的关键部分加以限制。结合上述讨论的城市设计导则的内容及基本功能,可以认为城市设计导则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4.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城市设计研究的核心是人,是对人的关怀,重视人的感受,设计者要从城市中受益人的角度去设计,旨在为城市中受益的人提供一种人性化的设计。在导则的制定过程中,应考虑到公众的意见,理解公众对环境可能做出的反应,并将这种对公众的理解融入到导则中。
坚持以人为本,在设计导则中就要关注人的需求,研究人的行为。对城市硬件、软件环境的改造,都应体现人文关怀。同时,还应强调市民参与,引导市民关心城市建设,以此来达到改良街区环境的目的。
4.2坚持弹性制的原则
城市设计中导则的弹性制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导则的控制要素,不同类型的城市设计,在特定内容上是不同的,如在历史街区的城市设计,对建筑的高度、屋顶形式、色彩等有更深入的要求;不同的用地区位,也产生不同内容的设计导则;不同的时间和环境条件,设计导则的编制重点也不同等,在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中,应坚持弹性制的原则,适应不同特定条件下的要求。
4.3坚持动态性的原则
规划设计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分配城乡空间开发权利的政策工具,必须反映不同阶段不同利益主体的声音,社会利益格局随时在调整,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应动态的,及时应对,与时俱进。
任何一个城市设计导则都是相对于某一时段和设计目标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目标与层次目标的实现,又会激发出新的矛盾,从而产生新的设计导则。
5结语
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个好的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受多方因素的影响,需要公众参与、政府管理、规划师衔接等多方的努力。作为城市设计由设计语言转译为管理语言的主要成果, 城市设计导则是城市设计导控作用得以发挥的媒介, 它将对未来城市空间的美好预期与日常的规划管理联系起来, 其作用效果直接影响城市空间的品质。因此, 深入理解城市设计导则的涵义与作用, 通过导则的编制有效地将规划师、管理机构、公众有机结合起来,对促进我国城市设计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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