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再上调

发布时间:2017-03-31 00:00:00 编辑:吴健敏 手机版

  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2年以来,本市每年新增就业岗位60万个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控制在4.1-4.2%,全市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社保待遇不断提升。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另外,市人社局表示,今年4月1日,上海将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养老金:4年最高增幅达103%企业养老金、“镇保”养老金、城乡居保(原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分别从2012年末的2341元、982元、370元,增加到2016年末的3558元、1549元、750元,增幅分别达到52%、58%和103%。

  最低工资:今年继续涨,4月1日对外发布最低工资从2012年的1450元增加到2016年的2190元,增幅达51%。

  市人社局表示,今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会继续有所调整,4月1日正式对外发布。

  失业保险:4年增幅达77%失业保险金最高支付标准从2012年的860元增加到2016年的1520元,增幅达77%。

  医疗保险:自负降低、药费降价市民就医负担逐年减轻。上海调整了职工医保门急诊支付办法,优化了个人账户使用办法。

  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从2012年的28万元提高到2016年的42万元。

  居民医保个人自负水平从37%降低为33%

  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55%。

  探索了大包装、简包装招标采购,共279品规的药品中标,平均降幅约为11%。

  规范了本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试行将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肿瘤分子靶向药物纳入医保结算,切实减轻大病重病群众药费负担。

  建立了带量采购、挂网采购、限价采购、定点生产等各类药品的分类采购体系,其中两批带量采购品种平均降幅均超过60%。

  不断提升各项社保待遇不仅如此,本市将停止执行“镇保”制度,从2017年4月1日起将“镇保”纳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统一了城乡户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办法,缴费和待遇享受办法实现一致。

  在全国率先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面对老龄化的压力,本市从2013年起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至2016年试点范围已扩大至全市。

  在此基础上,积极参加国家首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徐汇、普陀、金山三个区先行开展探索。

  你收入里有22项都能免税!每月能省不少钱...

  你知道吗?五险一金、个人福利费、独生子女补贴、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包含这些在内的22项收入都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你有没有多缴?具体哪22项。

  1、五险一金

  养老保险:

  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医疗保险:

  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失业保险:

  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

  2011年1月1日起,如果职工发生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育保险:

  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积金: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三条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3、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4、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6、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7、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8、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9、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10、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部分免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缴税基数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12、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基数减少4800元)

  13、个人捐赠

  14、低价出售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差价收益免征)

  15、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16、特殊党费

  17、从破产企业取得的安置费收入

  18、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1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20、“老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免

  2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

  22、附加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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