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点
1.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2.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合同当事双方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的对价,故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3.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
4.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
5.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与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并履行对保险标的过去的情况、未来的事项与保险人约定的保证。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6.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对于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我们称之为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合同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出发,保险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类:
1. 以保险合同标的为划分标准,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2. 以保险合同标的的保险价值,在合同订立时是否定值为标准划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3. 以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
4. 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直接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为标准,保险合同又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
2.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为了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防止不良人士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赌博,使保险合同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作用,法律要求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3. 公平互利原则
4. 协商一致原则
5. 自愿订立原则
6.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